三、实施时间和范围
(一)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基层医疗机构,村卫生室药品由乡镇卫生院代购)药品采购全部实行“两票制”。为保障基层药品的有效供应,乡镇(街道)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增加一票。鼓励部队医院、民营医院、个体诊所等医疗卫生机构实施“两票制”。
(二)2016年12月31日起启动实施“两票制”。2017年5月31日前为过渡期。过渡期内,生产企业应充分综合考虑医疗机构原有配送渠道等因素,确定在我市的一级商业代理关系,于4月1日前在重庆药交所平台进行更新,同时签署并公示承诺书;视为生产企业的经营企业和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签署并公示承诺书;经营企业须妥善处理库存药品中不符合“两票制”规定的药品;医疗机构在生产企业一级商业代理关系未确定前,暂可按原渠道采购药品,4月1日后应根据药品采购使用情况及时调整优化配送渠道;各区县应充分评估本地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配送保障情况,确需增加一票的,应通过公开遴选确定经营企业并进行备案。2017年6月1日起,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正式全面实施“两票制”。
(三)在发生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采购药品时,可特殊处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的经营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四、有关规定
(一)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药品生产企业可直接配送或委托有配送能力的药品流通企业配送。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在生产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领取发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发生应税行为按照税法相关规定申报缴纳税款,在销售药品时,必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统称“发票”),发票上应列明销售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不能全部列明的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以下简称“销货清单”),并加盖供货企业发票专用章,所销售药品还应附销售出库单,包括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货单位、出库数量、销售日期、出库日期和销售金额等内容,发票(包括销货清单,下同)的购、销方名称应当与销售出库单、付款流向一致、金额一致。
(二)药品流通企业购进药品时,应主动向生产企业索要发票。收货验收时,应验明发票、供货方销售出库单与实际购进药品的品种、数量,核对一致并建立购进药品验收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对发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本方案要求,或者票、货之间内容不相符的,不得验收入库。药品购销中发生的购销发票及相关票据,应按有关规定保存。药品流通企业将药品销售到公立医疗机构,必须提供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由生产企业开具的购销发票复印件。
(三)公立医疗机构要选择网络体系全、质量信誉好、配送能力强的药品流通企业开展配送工作。配送企业数量应进行合理控制。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提高配送集中度,促进医药流通市场优化整合。
(四)公立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时,必须将执行“两票制”写入合同条款。公立医疗机构在入库验收药品时,必须验明票、账、货三者一致方可入库、使用,不仅要向为其配送药品的流通企业索要、验证发票,还应当要求流通企业出具加盖其印章的由生产企业提供的进货发票复印件或扫描件电子版(同一批次号的药品进货发票复印件至少提供一次),两张发票的生产企业名称、批号等相关内容互相印证,作为公立医疗机构支付货款凭证,纳入财务档案管理。
(五)重庆药交所要于2017年5月底前完成药械交易信息全程追溯体系暨医药智能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的系统建设。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及其药品配送企业要于2017年12月底前与该系统分批实现互联互通,实现通过批次号查询在生产企业与经营企业、经营企业与经营企业、经营企业与医疗机构之间的药品流向信息。同时,鼓励和推进生产企业与经营企业之间通过药交所平台进行药品交易和货款结算。
(六)支持建设全国性、区域性的药品物流园区和配送中心,鼓励委托具有第三方物流资质的企业进行配送。按照远近结合、城乡联动的原则,鼓励支持区域药品配送城乡一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