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商情报网讯 1月3日,重庆卫计委、发改委等九部门联合发布了《重庆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方案》中指出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药品流通企业购进药品时,应主动向生产企业索要发票;公立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时,必须将执行“两票制”写入合同条款;并且要加大违反“两票制”规定的处罚力度。
方案中要求,2016年12月31日起启动实施“两票制”,2017年5月31日前为过渡期。
详情如下:
关于印发重庆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经济信息委、商务局、工商分局、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国税局,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有关部门,市卫生计生委委属医疗机构,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重庆药品交易所:
《重庆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自2016年12月31日起执行。
重庆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若干意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要求,为做好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以推行“两票制”为抓手,不断深化药品流通领域改革,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高价格,保障药品供应。严厉打击“过票洗钱”、偷税漏税等药品购销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净化药品流通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二、“两票制”的界定
(一)“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购销发票,流通企业到公立医疗机构开一次购销发票。
(二)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经营企业,可视同生产企业;境内外药品的国内总代理或直接从境外生产企业进口药品的代理商,可视同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合规委托负责药品销售的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可视同生产企业。以上情形在全国范围内仅限一家经营企业或总代理。
(三)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总公司、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调拨一次。
(四)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通过重庆药交所结算平台直接结算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结算配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