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各相关单位:
《宝安区关于推动空天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区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0日
宝安区关于推动空天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20+8”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集群发展的规划和部署,进一步推动宝安区空天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从未来产业加速升级为战略性新兴产业,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壮大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意见》(深府〔2022〕1号)和《宝安区关于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壮大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意见〉的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特制定如下措施。
第一条 支持空天产业集群化特色化发展。重点支持空天信息、先进遥感、导航定位综合应用、一体化集成应用及卫星研制的核心领域和重要环节,布局一批重大装备和关键零部件研制项目,建设创新平台、公共服务平台等,高标准规划建设空天技术产业研发和制造基地,培育国内领先的“卫星+”创新生态。
重点支持卫星与火箭总装及关键零部件研制、卫星综合应用、卫星应用芯片、卫星通信系统、遥感大数据处理系统、液晶相控阵天线、遥感制图设备等产品研发和关键技术成果转化,推动卫星和5G、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融合发展。
第二条 支持企业落户和项目落地。培育和引进一批产业链核心企业和上下游企业,形成企业集聚、人才集聚、创新资源集聚的规模化集群效应。对从区外引进的空天产业领域规上企业,按照企业实缴租金、房屋租赁评估价或指导价50%给予连续3年租金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300万元。
卫星总体、火箭、卫星终端、卫星基站、卫星天线及其核心零部件和材料等空天技术产业项目落地,按设备投资额20%对投资企业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最高3000万元。
第三条 支持打造特色园区。围绕卫星网络、系统研发及运控、运营服务,总装集成、核心关键部件制造等产业方向,建设空天产业总部基地及空天产业制造基地,促进优质空天技术企业向专业园区集聚。园区运营单位招引区外空天产业企业落地的,按企业类型给予园区运营单位奖励,其中每家上市企业奖励100万元,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奖励30万元,省、市级专精特新企业或规上国高企业奖励20万元,国高企业奖励10万元。
支持运营单位聚合各方资源,打造一批品质园区和示范园区。对于经备案的专业园区,空天技术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3亿元且占园区企业总营收比重超过50%的,给予运营单位200万元奖励。
第四条 支持关键技术攻关。支持企业承担国家、省、市重大科技专项。对承担市级以上卫星与火箭研制、卫星综合应用、卫星应用芯片、通信系统研发、遥感大数据处理系统、液晶相控阵天线、遥感制图设备、航空航天用高性能蜂窝芯等关键技术攻关及应用示范项目的企业或机构,按项目资助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配套补贴,其中国家级按项目资助额的50%给予配套补贴,最高1000万元;省、市级按项目资助额的30%给予配套补贴,最高500万元。
第五条 支持高能级创新平台建设。探索联合创新模式和成果转化机制,推动建设新型研发平台建设,为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和服务。对空天产业集群招商图谱“链主型”企业建设的国家级重大产业创新平台,经评定后,给予最高5000万元的补贴,不超过实际投入的50%。
搭建满足空间基础设施、卫星地面系统及终端产品要求的技术测试认证、真实性检验与仿真实验、空间环境建模、网络数据和信息安全评测、全球化运营等服务平台的,按核定固定资产投资额20%对牵头单位给予补贴,最高5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空天技术在民用领域应用转化。加快地区成果转化,拓展应用领域,促进创新链、产业链紧密结合。对利用卫星通导遥信息技术、航天新材料、新能源技术、精密加工先进工艺等,拓展民用新业务领域的,给予技术提供方奖励。其中,形成技术交易的,按交易额10%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形成产品的,按该产品实际营收的10%给予奖励,最高200万元;上述两条不重复奖励。
第七条 支持企业融资。针对空天技术产业前期投资大、回报周期长等特点,充分发挥政府效能,支持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对成立5年以内的初创型空天技术企业,按照其上年度获得深圳市空天产业基金或清科排名总榜单的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最高1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
第八条 支持开展特色应用场景大赛。坚持“能用应用,实用尽用”推广原则,拓展一批空天技术产业重大应用场景,加快产业集群示范应用,推动各产业融合发展。加强空天技术在交通物流、海洋经济、自然资源、城市安全、环境保护等行业创新应用,开展“卫星+”以及卫星互联网、卫星物联网等应用探索,支持空天技术应用场景大赛。
第九条 支持打造产业生态。支持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国内外人才、毕业生引进,吸引优秀人才服务宝安区空天技术产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空天技术人才依据“凤凰英才计划”,在子女入学、人才住房、医疗保健等方面给予保障。对空天技术相关的各类峰会、论坛、学术会议、境外展览、推介洽谈、专题宣传等活动,给予支持。
第十条 本措施适用于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空天技术产业领域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机构。本措施与本区其他同类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由企业自主选择申报,不重复补贴。本措施所需经费由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受年度总额控制。已按市、区两级“一事一议”享受政策支持的,本措施不再予以重复支持。已享受工业上楼、创新型产业用房等房租优惠政策的,不再享受房租补贴。
第十一条 本措施自2023年12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宝安区科技创新局协同相关单位负责解释并制定配套实施办法或操作规程;在政策措施的绩效评估基础上,可根据实施效果进行动态调整。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调整的,可进行相应调整。除特殊说明外,本政策所支持的项目认定时限为2023年1月1日(含)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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