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加快平台经济发展扶持措施(试行)》发布(附全文) 发布时间:2021-06-30 11:21

中商情报网讯:近日,黔南州政府发布《黔南州加快平台经济发展扶持措施(试行)》,政策提出加大优质平台企业引进力度、加大规模以下平台企业培育力度、加大规模以上平台企业扶持力度、加大特色平台企业发展力度和构建平台经济发展生态等五大措施来加快平台经济发展扶持措施。

黔南州加快平台经济发展扶持措施(试行)

为充分发挥政策效应,吸引更多平台经济企业落地黔南,加速发展、形成集聚,推动黔南州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在《黔南州促进平台经济发展若干措施》基础上,制定本试行措施。

一、适用范围

(一)本措施适用范围为工商、税务、统计登记在黔南州境内、具有法人资格并实行独立核算的平台经济企业(以下简称“平台企业”)。

(二)本措施所称的平台企业是指利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为双边或多边用户提供交易和服务,具备开放、共享、集聚资源等特征,实现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

二、扶持措施

(一)加大优质平台企业引进力度。

1.新引进的优质平台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或应用人工智能、区块链、5G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正常运营半年后,按照其设备购置、关键应用技术及软件委托开发投资(按当年市场价评估)的5%给予补助,每户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加大规模以下平台企业培育力度。

2.对入驻国有性质办公用房的,每年给予房屋租金全额补贴;对租用民营性质办公用房的,按15元/月/平方米给予房租补贴,补助面积按企业正式员工每人15平方米计算。每户平台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9万元。

3.企业自用宽带租赁费享受每年60%的补贴,最高累计不超过10万元,并协调通信运营商给予宽带租赁费用最低折扣。

(三)加大规模以上平台企业扶持力度。

4.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并按要求入规入统的平台企业,按其主营业务收入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时,对积极配合新增入规入统的平台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金奖励。

5.年纳税额较上年增加6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税收增量部分的20%、30%、40%作为企业奖励。

(四)加大特色平台企业发展力度。

6.对服务外包类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亿元及以上的,由州级政策性担保公司给予2000万元以内的项目建设或1000万元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担保;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且用于平台项目建设或流动资金的,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补贴,每户企业每年累计贴息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7.对电商平台类企业,实现黔南州实物类产品外销且年网络零售额达1000万元及以上或在黔南州缴纳税收5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8.对金融结算平台类企业,在黔南州建立本地化金融结算平台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达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

9.对文化创意平台类企业,按照企业云资源租用费的50%给予补贴,每年每户企业补贴费用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0.对网络货运平台类企业,仅按本条扶持政策进行奖励。企业认缴注册资金在300万元及以上,每两个月缴纳税额(含网络货运企业及为会员代征代扣的各项税金)在2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以下扶持:

(1)财政奖补。以货物运输缴纳税额为基础,按现行财政体制,将州、县(市)留成部分用于扶持企业。两月一兑付,每个单月底前拨付前两个月(以缴纳税收时间为准)90%奖励资金,剩余部分次年进行结算。

(2)贡献奖励。对在网络货运平台开展互联网金融、保险等增值服务且纳税贡献较大的,可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根据其贡献给予额外的资金奖励,奖励政策由企业所在县(市)另行制定。

(3)税务试点申报服务。提供相关税收政策服务,辅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的申报手续,规范开展网络平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业务。

(五)构建平台经济发展生态。

11.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每年择优评定一批平台规模较大、经济效益良好、创新示范性强的平台示范企业,给予表彰,并向社会公布。

12.人才奖励。平台企业工薪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1万元及以上的管理及技术骨干人员,按其本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州级留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

13.子女教育保障。上述工薪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1万元及以上的管理及技术骨干人员子女按照学校属地管理原则,由州、县教育部门根据学位空缺情况安排就近入学。

14.社保服务。企业在黔南州注册后依照属地原则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

15.证照办理服务。对来黔南投资平台经济的企业,提供平台经济所需证照办理及政策兑现过程中的服务工作。

三、兑现流程

(一)平台经济政策兑现流程。

除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财政奖补政策外,对符合扶持政策支持条件的平台企业,实行“一年一兑付”的奖励制度。具体流程如下:

1.印发通知。每年一季度由州大数据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州大数据局)印发政策申报通知。

2.申报初审。平台企业按要求向属地大数据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各县(市)人民政府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初审,并报州级复审。

3.复审评定。州大数据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于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完成复审;报州大数据发展领导小组评定。

4.公示兑现。评定结果在黔南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由州大数据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于5个工作日内下文并兑现。

(二)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财政奖补流程。

1.企业资格认定。网络货运企业向州交通运输局提交奖励扶持资格认定申请,并于每个单月15日前将认定意见、当年绩效目标、纳税凭证报州大数据局。

2.缴纳税额核定。州大数据局每个单月15日后将申报材料报州税务局核定,州税务局于2个工作日内向州大数据局提供企业分级(州、县)纳税情况统计表,州大数据局将奖补核定表分送各级(州、县)财政部门。

3.奖补资金拨付。州、县(市)财政局收到奖补核定表后于5个工作日内分别将州、县(市)两级应奖补资金划拨至州大数据局,州大数据局将奖补资金划拨至企业,并于次年年初完成年度绩效目标评价。

四、其他事项

(一)除本措施第10条(1)点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州、县(市)留成部分分别兑现,第12条由州级全额兑现外,本措施涉及的各类奖励资金,由州、县(市)按2:8的比例进行兑现。州级资金纳入黔南州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各县(市)根据实际,做好相应资金配套。

(二)本措施如与相关政策重复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三)原则上获得本措施扶持的企业5年内不能将注册地迁出黔南州。对存在失信行为的,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对恶意骗取财政奖补资金的,州大数据局将相关材料抄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本措施执行期三年,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20年4月15日印发的《黔南州促进平台经济发展若干措施》废止。措施试行期间,如遇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调整,则从其规定。执行期结束后根据平台经济发展情况对该措施另行调整。

(五)本措施由州大数据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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