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要任务
(四)提升创作生产水平。牢固树立精品意识,更加突出创作生产质量,努力推出更多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旅游演艺作品。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等相关题材创作的扶持,引导旅游演艺经营主体充分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核心思想理念、中华传统美德、中华人文精神,运用丰富多彩的艺术形式进行当代表达,推出一批底蕴深厚、特色鲜明、涵育人心的优秀作品。加强对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内涵的研究阐释,鼓励旅游演艺经营主体创作一批传播弘扬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演艺作品。支持旅游演艺经营主体做好选题策划,夯实剧本创作等基础环节,推动各种艺术要素和技术要素高度融合,不断提高演出质量。开展积极健康的旅游演艺评论,为创作生产营造良好环境。
(五)推进业态模式创新。鼓励发展中小型、主题性、特色类、定制类旅游演艺项目,形成多层次、多元化供给体系。支持各类经营主体利用室外广场、商业综合体、老厂房、产业园区等拓展中小型旅游演艺空间。鼓励旅游演艺经营主体与旅行社、旅游公司等合作制作大中型驻场综艺演出,开发设计主题鲜明的旅游线路。推动建设体现新科技的剧场及舞台,支持数字艺术、交互体验、观演互动、智能演艺、舞台灯光音响机械技术等领域的研发创新和装备提升。鼓励开发设计与品牌旅游演艺密切相关的服务、道具、工艺品等衍生产品。支持条件成熟的旅游演艺项目向艺术教育、文创设计、展览展示、餐饮住宿、休闲娱乐等综合配套业态转型,因地制宜建设一批旅游演艺小镇、旅游演艺集聚区等。宣传推广一批具有积极示范意义和社会效应的旅游演艺项目、作品。
(六)壮大演艺经营主体。推动旅游演艺经营主体与相关企业在创意策划、市场营销、品牌打造、衍生品开发等方面开展合作,打造跨界融合的产业集团。鼓励成熟的旅游演艺经营主体通过股权融资、并购重组、品牌连锁等方式整合相关旅游演艺项目。鼓励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扶持一批有地方特色、有市场前景的中小型经营主体。支持各类文艺院团、演出制作机构与演出中介机构、演出场所等以多种形式参与旅游演艺项目。编制全国旅游演艺精品名录,科学合理设置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评价指标,探索建立旅游演艺节目分类评价体系。推动和规范有关机构发布全国旅游演艺品牌排行榜。鼓励旅游演艺经营主体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努力形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知名品牌。依法惩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维护旅游演艺经营主体合法权益。
(七)积极开展惠民服务。引导旅游演艺经营主体结合中国旅游日、文化和自然遗产日、博物馆日等时间节点与重要节庆开展惠民活动。积极推动精品演艺项目网上传播。鼓励各地采购民营经营主体制作的优秀剧目,纳入有关艺术节、市民文化节、公共文化服务产品采购会、公共文化配送菜单等。支持革命老区、边疆地区、民族地区特别是深度贫困地区结合脱贫攻坚目标,因地制宜打造具有地域特色的旅游演艺节目,吸收当地群众参与经营服务。积极开发红色旅游演艺项目。开展旅游演艺项目社会效益评估试点。鼓励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单位率先打造优质旅游演艺项目。
(八)深化跨国跨境合作。推动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率先开展旅游演艺交流合作,组织开展跨境节庆共办、品牌共建、文化援助等活动,优先推动国家边境旅游试验区和边境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单位打造跨境旅游演艺节目。将列入全国旅游演艺精品名录的项目纳入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和旅游交流与合作重点项目,在组织开展相关活动时予以优先考虑。为有实力、信誉好、坚持主业的旅游演艺经营主体在境外依法依规开展合作、建设国际营销网络提供便利。支持通过标准推广、版权交易、联合制作、品牌与管理技术服务等方式,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交流与合作。鼓励旅游演艺经营主体加强与境外知名演出团队的合作,允许依法引进境外资本投资国内旅游演艺市场。鼓励优秀旅游演艺经营主体和优质项目积极申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和《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目录》。
(九)强化节目内容审核。严格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对旅游演艺节目内容意识形态审核的工作机制,严把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民族和宗教题材等方面的内容审核关。严格演出市场准入,旅游演艺经营主体应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旅游演艺经营主体在举办旅游演艺活动或变更活动内容前,可就演艺节目内容等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咨询,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提供行政指导。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加强对辖区内旅游演艺活动的监管和节目内容审核,督促指导辖区内旅游演艺经营单位建立和完善节目内容自审制度,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十)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加大信用监管力度,严格实施文化和旅游领域“黑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退出机制、联合惩戒机制。健全经纪机构、经纪人管理机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监督。及时关注社会关注度高、票务供需紧张的旅游演出,依法查处捂票囤票倒票、炒作票价、虚假宣传等问题。对热点区域新建、扩建大型旅游演艺项目加强风险提示。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世界文化遗产遗产区和缓冲区选址建设的旅游演艺项目,要依法履行报批程序。坚决抵制低俗、庸俗、媚俗作品,依法查处存在意识形态问题和触碰文化安全底线的旅游演艺作品。加大对旅游演艺节目内容重大违规和屡改屡犯问题的查处力度。
(十一)牢牢守住安全底线。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旅游演艺安全生产的经营主体责任和政府部门监管责任,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突发事件应对机制,组织定期实地检查。旅游演艺经营主体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制定演职人员和消费者安全保护措施及集会安全、消防应急等预案,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和消防、应急疏散演练,演出时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观众核准数量的控制与秩序维护,及时为旅游演艺项目购买相应保险产品。旅游演艺项目投入使用前应经过演艺设施设备专业检验检测并定期开展维修保养。对受季节、气候、节假日等因素影响导致的特殊情况,要及时做好演出场次增减、停演的合理规划并提前公示。在文物博物馆单位内或周边范围举办旅游演艺活动的,应贯彻文物、公安、消防应急等方面的要求,提前落实防火、防盗、防破坏和应急处置等措施,加强巡查和人员值守,确保文物安全。
三、加强实施和保障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省(区、市)(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把发展旅游演艺作为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的重要工作内容,推动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考核评价体系,落实用好科技、金融、财税、土地、人才等促进旅游演艺发展的相关政策,协调解决发展中的各种困难问题。各省(区、市)可结合实际,研究制订本地促进旅游演艺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
(十三)优化政策环境。支持在旅游演艺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积极引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各类投资机构投资旅游演艺项目。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旅游演艺产品版权质押融资业务,探索开展旅游演艺项目收益权质押融资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开展针对旅游演艺项目的保险业务。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旅游演艺企业经认定后可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创意和设计费用依法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鼓励通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为旅游演艺项目提供用地保障。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市场主体利用旧厂房、仓库提供旅游演艺服务的,可执行在五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关于规范主题公园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防止以发展旅游演艺为名盲目建设主题公园。
(十四)强化基础保障。充分依托各级各类国有及民营文艺院团、文化和旅游培训基地等,结合实施国家艺术基金艺术人才培养资助项目、专业艺术人才培训等人才项目,培养一批适应旅游演艺发展需要的创作、表演、舞美设计、运营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的专业人才。支持艺术院校特别是职业院校与旅游演艺经营主体开展深度校企合作。推动各类企业联合体等合作机制建设。加强旅游演艺统计工作,做好统计数据的分析、发布和运用。加快推进旅游演艺安全、服务和管理等方面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文化和旅游部对本意见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评估监督。各省(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及时评估意见落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意见精神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