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运营管理
第十九条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投入使用前,须将停车设施运行数据实时接入政府部门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联网平台。
第二十条按特种设备类申报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使用单位凭项目意见通知书到供电部门办理用电手续,无需提供用电地址物业权属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属于经营性停车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分别向市场与质量监督部门、交警部门办理商事主体登记以及停车场经营许可等手续。
第二十二条在经营权年限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收费标准及监督管理,按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投资可以纳入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并依据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按照设备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第二十四条市场与质量监督部门承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督促运营单位建立设备定期检验和强制维护制度,确保设备正常完好、使用安全。鼓励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运营单位投保公共责任险。
第二十五条按建筑类申报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土建与结构工程应当符合《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特种设备类申报的,应当符合《深圳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暂行办法》要求,住房建设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开展本部门监管范围内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