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申报与建设程序
第八条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实行申报管理,由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或其委托单一市场主体作为申报主体。属于政府投资的项目,由市、区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申报。
第九条项目申报需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同意。在住宅区自有用地范围内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应作为涉及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按照物权法及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在社区村集体用地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设置地上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或利用已建地下空间加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且设施内部空间无人员活动的,原则上按特种设备类申报;设置地下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原则上按建筑类申报,其报建手续按建设项目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按特种设备类申报的,申报主体向所属辖区承担机械停车管理办公室职责所在部门(以下简称职责部门)提出项目申请,职责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由职责部门提请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审议,并根据审议结果出具项目意见通知书,抄送土地监察部门。
第十二条发改部门依法负责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投资管理工作。属政府投资的,由发改部门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申报主体按相关流程开展工作;属社会投资的,申报主体向发改部门办理备案。
第十三条按照特种设备类申报的,申报主体应根据项目意见通知书相关要求,开展项目前期设计及建设实施工作。
第十四条按照特种设备类申报的,无需办理用地规划、工程规划、环评以及施工等许可手续,但应当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查、特种设备施工告知后进行施工,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报主体应向施工图一类审查机构申请开展土建部分施工图设计审查,由该机构出具审查意见。
(二)申报主体应按照项目意见通知书及《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相关要求,到市场与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按特种设备办理施工告知。
(三)基础等土建部分开工前,申报主体应按项目意见通知书及《深圳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暂行办法》相关要求,到所在街道办事处办理安全生产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鼓励申报主体实行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设备监造管理,对项目所需设备在制造和生产过程中的工艺流程、制造质量及设备制造单位的质量体系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申报主体应到消防部门进行消防设计与竣工验收审核或备案。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设计应满足《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要求:
(一)露天敞开式停车设施按停车场消防设计;
(二)室内或露天非敞开式停车设施按汽车库消防设计。
第十七条鼓励在满足充电及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安装一定比例的充电设施,充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应当符合消防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项目竣工后,申报主体应当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停车设备注册登记手续,停车设备方可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