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以及《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2015〕178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建城〔2016〕19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营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是指用来存取储放车辆的机械设备、系统及相关配套设施。
第四条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建设运营期应在土地使用年限内。
第五条本市城市停车设施供给坚持分类分区差异化和土地集约利用原则,控制通勤停车需求,优先满足居住夜间停车需求和公益服务停车需求,适度满足商业停车需求。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六条建立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全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标准及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年度建设任务,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存在的问题,督办考核工作落实情况。
联席会议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交通运输委牵头,成员单位包括市规划国土委、市市场监管委、市住房建设局、市公安交警局、市消防支队以及各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等相关部门。
各区政府参照市联席会议制度相应建立区级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市区联动实施机制,负责根据市联席会议有关工作部署组织开展辖区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工作,审定年度辖区停车项目建设计划,审议辖区内停车项目建设性质,协调解决辖区内停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快推动落实相关工作。区联席会议下设区机械停车管理办公室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政府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相关工作,并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其中:
(一)发展改革部门依法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建设计划和建设标准规范;参与停车设施规划工作;协调组织推进项目建设,对建设计划落实情况进行督办考核与监督;负责组织制订停车设施项目的投资政策,统筹安排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负责社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管理;负责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停车价格制定。
(二)规划国土部门依法负责停车设施项目的规划审批及相关用地手续工作。
(三)市场与质量监督部门依法负责受理特种设备施工告知,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等工作,并监管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停车收费及物价。
(四)交通运输部门依法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停车设施发展专项规划,参与编制建设计划,协调组织推进项目建设。
(五)住房建设部门依法负责受理停车设施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备案、施工许可证核发、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
(六)交警部门依法负责停车设施经营许可管理及监督。
(七)消防部门依法负责停车设施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审批或备案抽查工作。
(八)各区政府依法负责组织编制辖区停车设施规划及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市投区建、区投区建及公开招拍挂的停车设施项目的审批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