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构建支持政策体系
综合运用财政、土地、金融、税收等政策手段,发挥政策综合效应,创新政策落实路径,加快构建支持社会资本投入乡村振兴的政策体系。
(一)加大财政资金奖补力度。公共财政更大力度向“三农”倾斜,确保财政投入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加快推进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促进行业内资金整合与行业间资金统筹衔接,通过以奖代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加大对社会资本投资项目的支持力度。在法定债务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用于支持乡村振兴领域公益性项目。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治理和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类公共服务项目,财政予以优先支持。将投资发展农产品产地加工、农产品冷链物流等促进一二三产融合类项目,纳入财政支持范围。对引入的可带动当地区域性产业发展的重大项目,可予以优先支持、重点支持。
(二)高质量实施乡村振兴PPP项目。全面加强政府与社会资本在乡村振兴领域的合作,充分利用社会资本在融资、建设、运营等方面专业优势,积极筛选培育适于采取PPP模式的乡村振兴领域项目。鼓励乡村振兴PPP项目申报省级试点,符合条件的优先选入,对民营企业作为主要社会资本方、绿色环保领域的乡村振兴类项目,奖补标准在现有基础上提高10%,奖补上浮政策可同时享受。支持各地充分利用乡村振兴支持政策,综合采取资本金注入、财政奖励、运营补贴、投资补贴、融资费用补贴等多种方式,稳定社会资本投资收益预期。进一步优化审批环节,缩短办理时限,在项目立项、规划选址、用地预审、项目方案核准审批等方面,提高运转效率和服务质量。
(三)强化建设用地供给保障。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引领作用,鼓励支持有条件地区开展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各地在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要严格落实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预留少量(不超过5%)规划建设用地规模,用于零星分散的单独选址农业设施、乡村旅游设施等建设的政策。各地根据需求每年单列一定比例土地利用计划,专门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和产业融合发展。利用收储农村闲置建设用地发展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的,对所在市、县给予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奖励。提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水平,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经具备评估资质机构评估后,可以作价入股与社会资本合资建设经营乡村旅游、创意办公、产品加工等设施,所建设施经营权等可以转让。在不改变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民宅基地使用权、逢建必报的前提下,允许农村居民利用自有宅基地与社会资本、城市居民合作建房,租赁合作经营房产,共享收益。
(四)推进农村土地集约化利用。鼓励社会资本通过“PPP、委托代建、先建后补”等模式,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社会资本以“村企合作”模式投资村庄整治和整体流转经营耕地,通过村庄整治、土地整理等节约的建设用地可优先支持投资主体发展新产业新业态。高标准农田整体推进建设增加的耕地,经严格核定后可作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村布局规划等相关规划,通过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调整优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布局,鼓励农业生产和村庄建设等用地复合利用,发展农村一二三产融合产业。对农业生产过程中所需各类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以及农业规模经营必须兴建的符合政策控制规模范围以内的看护类管理房、初加工等配套设施用地,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前提下,纳入设施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转用审批手续。
(五)强化金融支持。放大政府投资基金引导和撬动作用,吸引各类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领域,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投资农业农村项目超额收益可以部分或全部让利社会资本。大力发展农村普惠金融,对符合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3%的部分,财政部门可按照不超过2%的比例给予奖励。进一步发挥省信用再担保集团、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作用,完善涉农贷款风险分担与补偿机制,对为涉农信贷提供担保的第三方担保机构,担保额度在1000万元以内(含1000万元)的,按其担保业务的季均余额给予不高于0.5%的风险补偿。对为发挥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信贷支持优势,推动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农业发展银行积极创新乡村振兴金融产品和服务,为具备条件的社会资本投资项目提供长期稳定的金融服务和差别化的信贷支持政策。鼓励农业企业在资本市场挂牌上市,对总部注册地在江苏的农业龙头企业,在主板上市、新三板挂牌的,由省财政分别给予300万元、40万元奖励,在江苏股权中心挂牌的,省财政给予20万元普惠金融补助。坚持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的发展方向,持续优化政策性农业保险条款费率,不断提高农业保险保障层级,提升农业保险专业化、精细化、规范化经营水平。
(六)降低投资运营成本。严格落实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用水征收水资源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有序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落实农产品加工企业凭收购发票抵扣增值税和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落实国家和省免征停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政策。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股权激励递延纳税、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选择性税收优惠、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及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