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本市乡村振兴做好规划土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8〕7号)精神,推进《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以下称“上海2035”)实施,探索超大城市乡村振兴的空间规划和土地管理新模式、新路径,强化乡村振兴制度供给,现就推进本市乡村振兴做好规划土地管理工作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明确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明确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2018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和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坚持生态优先、底线约束、品质提升、城乡融合、高质量发展的总体导向,探索走农业持续发展、农村面貌持续改善、农民收入持续增长的新路,保障农民权益,以优化完善乡村地区规划土地管理制度和政策为重点,提升乡村规划引领和先导水平,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助推乡村振兴发展。
(二)确立基本原则。一是坚持规划引领。落实“上海2035”,完善空间规划体系,优化城乡空间布局,赋予规划适度弹性;落实“四线”管控,严格土地用途管制,确保各类用地规范、有序、统筹利用。二是坚持高质量利用。加大乡村建设用地存量盘活和布局优化,推进低效建设用地减量化,鼓励土地功能、空间的复合利用。三是坚持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加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建设,科学预测乡村资源环境承载力,保留保护村庄肌理和传统文脉,传承江南文化内核,体现江南乡村特色和上海地域特征。四是坚持示范引领。用好土地整治平台,集聚各方资源,开展政策技术创新集成和规划设计试点,以土地整治工程带动乡村地区空间优化、产业发展和生态宜居,推进“江南田园”建设示范,打造活力乡村。
二、强化规划引领,优化乡村布局形态
(三)加快总体规划编制,优化城乡规划格局。落实“上海2035”,加快推进区、镇总体规划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做好高质量的区总体规划和村庄布局规划,形成镇村协调发展的乡村格局。合理确定城市开发边界外的建设用地规模,保障乡村发展规划空间,统筹安排乡村的生产、生活、生态用地。确定撤并村范围和保留村布局,合理确定农民集中居住安置标准,落实农民集中居住安置空间,坚持“城镇集中居住为主、农村集中归并为辅”的总体导向,鼓励农民向城镇集中居住,严格控制撤并村范围内的个人建房,重点聚焦“三高”沿线、生态敏感地区、环境整治地区,分步推进30户以下自然村农民的集中居住。
(四)完善乡村规划衔接,促进规划实施落地。构建规划层次简化、规划界面明晰、规划引导统一的乡村规划体系。合并编制郊野单元规划和村庄规划,实施规土融合、生产生活生态合一的行动规划机制。发挥郊野单元(村庄)规划作为城市开发边界外乡村地区引领发展、指导建设、优化布局的实施性作用,统筹优化村庄建设的各类用地布局。坚持多方参与、凝聚共识、共绘蓝图的路径,按照《上海市乡村规划导则》和《上海市郊野乡村风貌规划设计和建设导则》等要求,加快推进郊野单元(村庄)规划编制,深化村庄设计和实施落地。
(五)拓宽规划实施内涵,提高空间优化自主性。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区政府可以通过郊野单元(村庄)规划调整优化保留村的村庄建设用地布局,形成相对集中、集约高效的建设用地结构。区、镇总体规划可预留适量规划建设用地空间及规模用于单独选址的乡村公共服务设施、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项目等建设。郊野单元(村庄)规划明确的村庄用地范围调整(宅基地归并平移等),以及单独选址的乡村公益设施等建设项目用地,允许通过永久基本农田布局优化予以落地。在符合区域控制要求和满足乡村景观风貌塑造的前提下,保留村内统一规划、集中建设的农民住房以及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可按规划适当提高建筑高度,优化乡村空间形态,丰富农民住房类型,提高土地空间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