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5-15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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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效资产为燃气企业投入、与配气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由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组成,包括市政管网、市政管网到建筑区划红线外的管网资产,城镇区域内自建自用的储气设施资产,以及其他设备设施等相关资产,不包括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和专有资产,政府无偿投入、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无偿接收的资产,未投入实际使用的资产,不能提供资产价值有效证明的资产,资产评估增值部分,以及向用户收取费用形成的资产。

(二)营运资本按照运行维护费的20%确定。

(三)准许收益率为税后全投资收益率,按最高不超过7%确定。

第十条税费的计算公式为:

税费=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税金及附加。

其中,企业所得税=(准许收益-财务费用)×企业所得税税率÷;

增值税=不含增值税的年度准许总收入×增值税税率-准许成本进项税抵扣额;

税金及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税费;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不含增值税的年度准许总收入×增值税税率-准许成本进项税抵扣额)×(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

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税费以燃气企业监审时上一年度实际缴纳额度计算。

第十一条其他业务收支净额为燃气企业使用与配气业务相关的资产和人力从事工程安装施工、燃气销售等其他业务活动的收支净额(即毛利润),通过成本监审核定。

第十二条按照配气对象的不同,配气价格分为居民生活用气配气价格、非居民用气配气价格。各类配气价格在根据资产、人员、维修费用比重等因素核定成本的基础上,分别制定,避免产生交叉补贴。居民生活用气是指用于居民家庭炊事及制备热水等的燃气,不包括集中供热用气。非居民用气是指除居民生活用气以外的燃气。

第十三条新建配气管网,运用建设项目财务评价的原理,使被监管燃气企业在整个经营期内取得合理回报的方法核定初始配气价格。核定价格时,全投资税后内部收益率不超过7%,经营期不低于30年。定价成本参数原则上按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可行性研究报告成本参数与成本监审规定不符的,按成本监审的规定进行调整。随着配送气量的增加,可适时调整为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核定。原则上,最迟应在投运后的第6年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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