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企业向未满12周岁的儿童提供服务
企业应为承租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
为提升服务保障水平,《指导意见》提出企业投放车辆应满足安全骑行要求,保障车辆技术状态良好;配备专业运行维护团队,做好车辆调度,保持车身整洁,维护停放秩序;提高系统的稳定性可靠性,保障系统正常运行;公示计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明确提示安全使用信息,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儿童提供服务,为承租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建立投诉服务制度,及时处理各类投诉。
收取押金的企业须在本市开立资金专用账户
企业不得擅自公开、泄露或向他人提供用户身份信息
为加强押金及信息安全,《指导意见》提出鼓励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收取押金的,企业须在本市开立资金专用账户,自觉接受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及开户商业银行监管,实行专款专用。企业要按照国家及本市网络安全要求,对注册用户采取实名制注册登记,所采集的用户身份信息应当在中国大陆境内存储和使用,不得擅自公开、泄露或向他人提供,保护承租人合法权益。
企业退出运营前要向社会公示,退还承租人押金,回收所有投放车辆。
营造共享共管共治的良好发展环境
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引导企业公平竞争、规范服务、有序发展
《指导意见》提出要发挥部门联动的作用,相关管理部门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对共享自行车经营活动实施指导、监督和管理。要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加强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引导企业公平竞争、规范服务、有序发展。要发挥全民参与的作用,形成企业主体、政府监管、多方参与的社会治理体系。要发挥舆论宣传的作用,倡导市民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骑行和规范停放,营造良好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