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环境保护与资源综合利用
(一)印染企业环保设施要按照《纺织工业企业环保设计规范》(GB50425)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印染废水应自行处理或接入集中废水处理设施,并加强废水处理及运行中的水质分析和监控,废水排放实行在线监控,实现稳定达标排放。采用高效节能的固体废弃物处理工艺,实现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并严格按证排放污染物。
(二)印染企业要按照环境友好和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选择采用可生物降解(或易回收)浆料的坯布。使用生态环保型、高上染率染料和高性能助剂。完善冷却水、冷凝水及余热回收装置。丝光工艺配备淡碱回收装置。企业水重复利用率达到40%以上。
(三)印染企业要采用清洁生产技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从生产的源头控制污染物产生量。印染企业要依法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能源审计,不断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水平。
六、安全生产与社会责任
(一)印染企业要按照《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7002)和《纺织工业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50477)要求,建设安全生产设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鼓励印染企业按照《纺织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CSC9000-T)的要求,履行社会责任。鼓励企业开展化学品和环境信息公开。企业在生产运营过程中严格按照《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要求,规范安全生产工作。
七、监督管理
(一)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印染企业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及时改正,并依法严肃处理。
(二)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印染行业的管理,督促企业按照规范条件要求,加快技术改造,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规范企业各项管理。经企业自愿申请,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推荐,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进行公告。
(三)有关行业协会要宣传国家产业政策,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推进印染行业技术进步,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八、附则
(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各类印染企业,具有印染能力的棉纺织、化纤织造、毛纺织、麻纺织、丝绸、色织、针织、服装等企业。
(二)本规范条件采用的标准或数据如有修订,从其规定。
(三)本规范条件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2010年4月11日公布的《印染行业准入条件(2010年修订版)》(工消费〔2010〕第9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