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大租赁住房建设和供应力度
(十)加强租赁住房规划和用地供应。市规划国土部门应结合我市住房供需状况等因素,在住房建设规划中合理确定租赁住房供应规模,并在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安排。加大各类园区(含总部基地、产业园区、大学园区等)的配套住房、商务公寓只租不售或限期销售用地的供应,进一步完善租赁住房供地方式,新建租赁住房项目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出让方案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持有出租的年限;落实我市《关于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13号)有关规定,并适度提高企业自持出租的住房比例。(责任部门:市规划国土委、市住建局)
(十一)允许商业用房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公共配套要求的前提下,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允许已建成并空置的商业建筑以宗地为单位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并按规定调整土地用途,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当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市住建、公安消防等职能部门按照商业用房改建后的实际使用功能开展质量和消防审批工作,改建后的住房仅限租赁或整体转让,不得分割转让或以“以租代售”等形式变相分割转让。(责任部门:市规划国土委、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公安局、深圳供电局、市水务局)
(十二)允许现有住房按规定改造后出租。住房改造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开展,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防水功能、排污功能完好有效;不得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影响房屋安全;不得加建卫生间、厨房。允许现有成套住房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单位对外出租,但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禁止出租人、住房租赁企业将原设计的房间再次分割改造为“房中房”对外出租,公安消防、各区(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和住建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依法查处。(责任部门: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
(十三)引导“城中村”通过综合整治开展规模化租赁。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至少要组织开展一项“城中村”规模化租赁试点工作(有条件的区、新区可以街道为单位开展试点工作),引导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继受单位通过综合整治提升“城中村”的品质,将符合安全、质量、消防、卫生等条件和违法建筑查处相关规定的“城中村”改造成租赁住房并对外长期租赁经营。住建、公安消防部门要按照《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消防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对“城中村”的整治提升进行技术指导,并在整治完毕后进行质量检测和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对于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继受单位投资“城中村”消防治安、环境卫生及水电燃气管网改造的,区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责任部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房屋租赁办)
五、完善住房租赁立法和支持政策
(十四)进一步完善住房租赁法规规章。严格落实国家关于住房租赁的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租赁管理的有关规定,修订完善《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增加住房租赁市场管理等相关内容,允许产权手续不完善、但经济利益关系已经理顺的“城中村”以及其他建筑,在符合规划、消防、安全、环保政策的前提下,用于住房租赁经营并纳入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管理。(责任部门:市规划国土委、市法制办、市房屋租赁办、市住建局)
(十五)完善住房租赁支持政策。加大对个人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提高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比例,鼓励住房租赁企业优先为取得保障性住房轮候资格的家庭提供租赁服务。非深圳户籍承租人可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等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享受义务教育、医疗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责任部门:市住建局、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市公安局、市教育局)
(十六)给予交易便利和税收优惠。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新建用房开展规模化租赁业务结束后出售用房的,按照新建商品房标准办理销售、不动产登记手续及按规定缴纳相关交易税费。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关于税收优惠的有关规定,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个人和中介机构,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协助税务部门做好住房租赁市场税收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责任部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规划国土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十七)提供金融支持。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市金融办要鼓励商业银行和资本市场对住房租赁企业提供信贷支持、股权投资。鼓励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或经营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通过IPO、债券及不动产证券化产品等方式融资,稳步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责任部门:市金融办、市发改委)
六、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
(十八)明确租赁双方权利义务,规范租赁合同管理。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租赁双方应履行合同约定,任何一方均不得随意解除、修改合同;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合同期内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同时要积极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住房和室内设施,并按时支付租金。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合同格式条款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推行全市统一的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在继续规范商品住房交易合同网上签约的同时,逐步实现租赁合同网上签约。落实《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住房租赁合同订立三十日内,到所在地住房租赁主管部门登记备案。(责任部门:市房屋租赁办、市规划国土委、市市场监管委)
(十九)健全完善租赁信息动态监测体系,加强住房租赁价格指导。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在市房屋租赁办现有信息系统的基础上搭建全市统一的住房租售交易服务平台,提供便捷的租赁信息发布服务,及时披露租赁住房供应总量、租赁人口、租金等信息,要加强住房租赁价格指导,完善现有住房租赁指导价格制度,引导市场合理定价;各区(新区)要指导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推行住房租赁网格化管理,确实做好住房租赁基本信息登记工作,要检查、督促出租人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关于居住登记相关规定,及时做好非深户籍人员的居住登记主动申报工作。(责任部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规划国土委、市房屋租赁办)
(二十)规范住房租赁行业秩序。参照商品房销售资金监管制度,探索建立租赁资金监管制度。加强对住房租赁企业和经纪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制度,强化住房租赁行业信用管理、通过行业组织实施自律管理,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推动租赁企业和经纪机构规范、诚信经营。市房屋租赁主管部门会同租赁行业自律组织,组织各住房租赁企业将从业人员信息、提供房屋租赁或中介服务的信息报送给住房租售交易服务平台。(责任部门:市房屋租赁办、市规划国土委)
(二十一)加强租赁行业管理,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加快全市住房租赁管理体制改革,理顺住房租赁管理与人口管理、社会治安管理等关系,建立规划国土、租赁管理、住建、公安、市场监管和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等多部门联合监管体制,明确职责分工。市规划国土委作为全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房租赁市场管理的统筹协调工作,负责全市住房租售交易服务平台的搭建工作;市、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负责住房租赁的日常管理和监管工作;市住建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和质量检测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出租住房治安管理和住房租赁当事人居住登记,督促指导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继受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排查安全隐患;市市场监管委负责租赁价格和广告的监管,完善住房租赁企业的注册登记,负责将住房租赁企业的经营范围统一规范为住房租赁经营。(责任部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编办、市规划国土委、市房屋租赁办、市市场监管委、市住建局、市公安局)
各区、新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在调整住房需求结构,降低创业营商成本,完善住房供应体系等方面的重要意义,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做好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环境。各部门应根据本实施意见,研究制定具体操作细则,确保各项工作得到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