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日午间,一律不准饮酒。
解读:
本条规定了“禁止饮酒的其他情形”。此类情形虽不完全对应上述公务活动,但工作时间内从事的也是公务,工作日午间饮酒也会对公务造成影响。因此,在本规定中提出,既是重申,也是补充。
第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解读:
本条规定了“违规行为的处理依据和方式”。各种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八条对执行本规定不力、导致管辖范围内违规违纪问題多发频发,或者因发生违反本规定而造成严重后果、产生不良影响的地区、部门和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严肃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解读:
本条规定了“对违规行为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的追究”。主要依据是《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关于“党的建设缺失,作风建设流于形式”、“维护党的纪律不力”等问责情形的规定。
第九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省属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解读:
本条规定了“适用范围”。本规定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定,适用范围也与两项法规基本一致。
第十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解读:
本条规定了“施行日期”。本规定施行之后,纪检监察机关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凡发现新的顶风违纪行为,一律按“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从重或加重处分,并倒查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同时,我们也欢迎新闻媒体加强舆论监督,为驰而不息纠正“四风”营造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