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2017-2020年)》(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8-21 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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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设任务

(一)固定专用充电设施建设

根据线路运营需求,优先结合停车场站建设公交、环卫、机场、港口、通勤、出租、物流、公安巡逻等领域电动汽车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在政府机构、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停车场,按不低于10%的标准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到2020年,建成公交车充换电站200座,环卫与物流等专用车充电站100座,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及企事业单位专用充电桩3万个。

(二)居民自用充电设施建设

加强新建住宅小区充电设施规划建设,研究制订老旧住宅小区配电设施改造方案,推进老旧住宅小区配电设施改造和充电设施建设,建立住宅小区公共停车位充电基础设施的共享机制。到2020年,建成居民自用充电桩12万个,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及合肥、芜湖老旧住宅小区车库具备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公共停车位配建充电桩不少于10%。

(三)城市公用充电设施建设

交通枢纽、大型文体设施、城市绿地、大型建筑物、旅游景区等已有公共停车场及路边停车位,须配建分散式公共充电桩;新建公共停车场,按不少于规划停车位的20%比例配建充电桩。具备条件的加油(气)站,可按规范要求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各市要规划建设一定数量独立占地、直流快充的充换电站。到2020年,在各类公共停车场等场所建成城市公共充电站130座,分散式公共充电桩3万个。

(四)城际高速快充网络建设

依托高速公路服务区新建公共充电桩,支持在电动汽车保有量较大地区之间的国道、省道附近商业、旅游等服务设施建设公共充电站,持续完善城际快充网络。省内新增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同步配套充电设施,既有服务区尚未配套充电设施的,应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充电设施建设。到2020年,形成覆盖全省、功能完善的城际高速快充网络,满足电动汽车用户的城际出行需求。

(五)加快配电网改造升级

加强城市配电网规划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衔接,确保协调同步。加快供电能力不足的配电网改造升级,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服务,保障充电基础设施无障碍接入,确保电力供应满足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需求。对于新增电动汽车接入项目,电网企业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红线外供配电设施的投资建设。对产生的合理配电网建设改造投资,纳入配电网企业有效资产,并将合理运营成本计入输配电准许成本。

(六)建立智能信息管理服务平台

整合现有资源建设全省充电基础设施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全省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监督管理,引导各充电运营商之间实现充电服务平台开放共享,促进车桩充电接口、充电交易结算支付、充电服务信息的互联互通。

(七)规范设施建设运营管理

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管理,施工建设应由具备相应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实施,相关配网建设应由具备相应电力安装资质的单位实施。加快建立充电基础设施的道路交通标识体系和规范,为电动汽车用户提供明确引导。完善充电基础设施质量、安全、计量、计费、结算等管理规范。充电设施应具备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性合格报告。开展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接口标准化建设,2017年底前完成现有接口改造任务。

五、规划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牵头、省有关部门紧密配合的协同推进机制,统筹协调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定期调度、考核工作进展情况,推动规划组织实施。省直部门和各市按照皖政办〔2016〕3号文件中的任务分工承担相应职责。各市根据实际情况,于2017年底前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定期向社会公布公用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情况,并负责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安徽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产业联合会桥梁纽带作用,强化行业自律,配合政府部门开展行业管理,积极推动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简化报批建设手续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组织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施工安装报建流程,各地要优化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审批环节,加快办理速度。商业运营的充电项目由属地发展改革(能源)部门备案。居民住宅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可参照《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厅局转发国家发改委等单位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皖发改能源〔2016〕704号)执行。对于个人或企业用户申请办理的,电网企业应简化和规范充电设施报装办法,开辟绿色通道,保障无障碍接入。

(三)完善财政金融政策

落实国家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财政奖励政策,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中央基建投资资金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支持。综合运用PPP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设立充电基础设施发展专项基金,支持充电基础设施企业发行债券。

(四)出台电价支持政策

各市价格主管部门于2017年底前制订出台除全省高速公路以外的充电基础设施电价、服务价格和充电停车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并对外公布。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免收基本电费;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合表用户电价;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五)加大规划用地支持

各市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等部门编制本区域内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将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与改造等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全局性规划。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国土部门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国土部门参照加油加气站用电供应模式,优先安排土地供应。积极利用现有的场地和设施,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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