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动“气化辽宁”工作方案》印发(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8-08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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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积极发展天然气发电及天然气分布式能源。

在具有冷、热、电综合需求的宾馆、商业中心、机场、医院、学校等场所,推广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探索“互联网+”、能源智能微网等新模式,实现多能协同供应和能源综合梯级利用。按照力求存量改造,增量直接利用天然气的原则,分步改造有条件城区内的燃煤电厂。工业热负荷相对集中的开发区、工业聚集区、产业园区内,新建的电厂直接利用天然气,发展热电联产项目。提高天然气发电比重,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天然气发电项目,支持大连燃气热电厂新建工程、三峡集团(营口)燃机热电联产项目、葫芦岛西部燃气热电厂新建工程。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先行试点,在试点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全面推广。到2018年,在沈阳、大连、营口、盘锦、葫芦岛市各选择开展1个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到2020年,沈阳、大连市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各达到5个以上,其他市至少建成1个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政府)

(五)加快天然气管网基础设施建设。

加快推进管网未覆盖的市、县(市、区)支线管道、城镇燃气管网建设和老旧管线升级改造,新建城市新区、住宅小区和公共服务设施同步建设天然气管网设施。推进管网覆盖不到的县城建设压缩天然气(CNG)和液化天然气(LNG)站点。加快推进城市周边、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天然气利用“最后一公里”基础设施建设。到2018年底前,推动建成普兰店—庄河、庄河—丹东天然气管道、朝阳支线以及鞍山支线输气管道。到2020年,各市通达率达到100%,县(市、区)通达率达到85%以上,管网未覆盖的县城基本实现CNG或LNG供应。全省天然气干支线管道总里程力争达到3000公里以上。(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政府,有关企业)

四、保障措施

(一)降低企业用气成本。加强对天然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监管,采取成本监审和清理查处乱收费、乱涨价等措施,降低天然气管网输配价格。减少供气中间环节,有效降低各环节输配费用。天然气主干网可以实现供气的区域和用户,不得以统购统销等名义,增设供气输配环节,提高供气成本。鼓励大用户直供并协商确定用气价格。取消没有实质性管网投入或不需要提供输配服务的加价。充分论证、严格核准天然气管道项目建设,防止增设不必要的中间环节,坚决杜绝新建管道“拦截收费”现象。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逐步建立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政府)

(二)实行更加严格的环保政策。严格环保达标准入,加大对企业燃煤锅炉、窑炉等排放物的督查力度,加快淘汰城市建成区内老旧低效燃煤锅炉。严控新建燃煤锅炉,加快燃煤锅炉和窑炉的天然气替代以及城镇生活燃料以气代煤。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禁止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逐步改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落实碳排放交易制度,在发电、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金属、造纸等行业,对以天然气为燃料、原料的设施和企业分配碳排放配额时予以重点倾斜。(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各市政府)

(三)加强煤炭总量控制和质量管理。实行严格的煤炭总量控制,大幅减少工业和供暖用煤量,降低煤炭消费比例。强化煤炭清洁利用和煤炭质量管理,限制低质煤销售和使用。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煤炭生产、流通、使用实施严格监管。加强对工业、发电企业用煤监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各市政府)

(四)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完善市场化机制,打破行业性、地区性、经营性壁垒,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有序进入天然气行业,参与天然气基础设施和天然气终端市场建设运营。多渠道引入气源,增加资源供给,形成多元化供应格局,降低用气成本,提高天然气利用量。各地区应结合城乡发展规划、天然气和燃气发展等发展规划,加强统筹协调,建立用户自主选择资源和供气路径机制。鼓励天然气市场化交易。(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政府)

(五)完善资源供应保障能力。稳定辽河油田陆上天然气和中海油渤海湾海上天然气生产能力。深化与中石油、中海油等气源企业合作,确保秦沈线天然气和大连液化天然气的稳定供应。加快推进中俄东线管道辽宁段工程和阜新大唐煤制天然气项目建设。建立完善天然气储气调峰体系。天然气销售企业承担所供应市场的季节(月)调峰供气责任,城镇燃气企业承担所供应市场的小时调峰供气责任,日调峰供气责任由销售企业和城镇燃气企业共同承担,并在天然气购销合同中予以约定。天然气销售企业、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城镇燃气企业等要建立天然气应急保障预案。天然气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天然气储备,到2020年拥有不低于其年合同销售量10%的工作气量。各地区要推进LNG、CNG等储气调峰设施建设,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至少形成不低于保障本行政区域平均3天需求量的应急储气能力。推动天然气管网互联互通和向第三方市场主体公平开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政府,有关企业)

五、加强组织实施

(一)落实责任。各市政府是加快推进天然气利用的责任主体,要结合本市天然气发展利用总体规划,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分解主要目标,落实年度重点任务,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和责任单位,确保工作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各市政府)

(二)协同推进。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做好本行业领域的天然气利用推进落实工作。建立省、市推进天然气利用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形成政策合力。各有关企业作为加快天然气利用的市场主体,要根据本《意见》提出的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细化落实企业实施方案,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确保各项指标和任务按期完成。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天然气基础设施等重大项目建设,衔接天然气供需平衡;加强与供气企业协调,通过市场化方式降低天然气价格。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工业领域天然气推广利用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城镇燃气行业管理,组织各市编制城镇天然气利用规划和煤改气供暖专项规划,指导城镇天然气应急储备和管理,配合做好天然气需求侧管理及迎峰度冬(夏)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运营客货汽车、运营船舶使用天然气的推广工作;组织各市编制交通领域天然气发展利用专项规划,支持全省交通干支线加气站规划建设。

省环保厅负责加强燃煤锅炉环保监管,督促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锅炉实施煤改气等清洁能源改造。

省物价局负责加强天然气省内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对天然气管道运输和城市管道燃气进行成本监审,降低输配气价格,减少中间环节,整顿规范收费行为,降低企业用气成本。

(三)加强宣传引导。加大“气化辽宁”宣传力度,通过媒体宣传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天然气推广使用对优化环境、节能减排、改善居民生活等方面的积极意义,普及推广使用天然气的相关知识,提高全社会认知度。加强经验总结和典型示范,积极营造推广使用天然气的良好社会环境和氛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环保厅,各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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