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草案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非机动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畜力车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非机动车。
第三条(职责分工)
本规定由市和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分别负责以下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销售的监督管理。
(三)公安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登记和道路通行管理。
(四)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道路、公共停车区域等有关公共交通设施的规划建设与完善,规范自行车行业的发展。
(五)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对非机动车非法占道停放、废弃车辆清理的监督管理。
(六)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非机动车废旧电池的回收、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经信、财政、民政、旅游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非机动车管理相关工作。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根据法律法规和政府的委托协助开展相关管理工作。
非机动车行业协会应当对非机动车生产、销售开展指导与服务工作,加强行业自律。
第四条(非机动车政策)
本市鼓励使用非机动车出行,鼓励企业以商业运作模式提供自行车出行服务,暂不发展共享电动自行车。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公共自行车及其网点建设的方式完善本市公共交通出行体系,为缓解拥堵、减少污染、方便市民出行提供便利。
第五条(非机动车出行便利)
市发展改革、规划、交通行政部门在规划、建设道路、公共交通枢纽、公共交通站点等城市公共基础设施时,应当统筹考虑非机动车通行、停放等问题。
具备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根据需要建设非机动车停车场地。居民住宅区应当集中建设非机动车停车场地。
第六条(社会宣传)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新闻媒体、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通过各种形式开展非机动车文明驾驶、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等教育宣传活动,提升非机动车驾驶人的操作技能、交通安全理念和环境保护意识。
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学习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