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草案送审稿)》发布(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7-31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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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生产、销售管理

第七条(安全技术要求和产品目录)

在本市生产、销售的非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

本市对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在本市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并纳入本市产品目录,未纳入目录的不得在本市生产销售和登记上牌。

第八条(产品目录编制)

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编制。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产品目录由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编制。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产品目录应当载明生产企业名称、品牌、型号、定型技术参数等项目,适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安全技术要求)

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中电动机功率、整车质量、脚踏行驶能力的推荐性项目,在本市强制执行。本市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加装可变限速装置。

第十条(销售要求)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销售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现行有效的产品目录,并通过店堂告示、销售凭证中载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车辆已纳入产品目录,符合本市登记条件。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定点销售,销售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必须到定点销售单位购买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消费者在本市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纳入产品目录无法在本市登记的,可以要求退货。

第十一条(销售禁止行为)

非机动车销售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销售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的非机动车;

(二)非定点销售单位销售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三)销售无合法来源或者加装、改装动力装置,改变其他技术参数的非机动车;

(四)占道销售非机动车。

第十二条(环保要求)

本市实行电动自行车蓄电池集中回收处置制度,有关废旧电池的回收、处置的操作细则由市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制定并对外发布。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的废旧电池送交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单位处理,或者送交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

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单位应当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电动自行车的废旧电池,建立回收台账,送交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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