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支持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
(十六)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书面提出申请,按人事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携带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创业工作(以下简称“离岗创业”)。
(十七)事业单位须与离岗创业人员订立离岗协议,约定离岗事项、离岗期限、基本待遇、保密等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同时相应变更原聘用合同。也可以就成果归属、收益分配等知识产权保护事项订立协议。离岗创业项目涉及原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人员、相关企业可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订立协议,明确收益分配等内容。
离岗创业期限为3年。确因工作需要延长离岗创业期限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可相应延长,但最长不超过5年。
(十八)离岗创业人员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的权利,离岗期间取得的业绩,可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考核奖励等重要参考依据。离岗创业人员不占原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职数。
(十九)离岗创业人员的工资福利、考核、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以下办法处理:
1. 原单位与离岗创业人员协商后可发放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
2. 离岗创业人员应每年向原单位报告创业情况,作为其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由所在企业提出考核建议,原单位确定考核等次。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正常晋升薪级工资。创业业绩突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不占原单位年度考核优秀比例。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由原单位决定离岗创业人员停止创业,并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相关规定处理。
3. 社会保险、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中单位缴纳的部分,仍由原单位缴纳;个人缴纳的部分,由离岗创业人员按约定时间交给原单位代缴(或在发放的基本工资内代为扣缴);离岗期间,原单位按本人离岗前缴费基数按月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遇有国家基本工资调整时,相应调整缴费基数。
4. 企业应为离岗创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离岗创业人员在企业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由其所在的企业申请工伤认定,并按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工伤保险支付费用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5. 离岗创业人员其他福利待遇,由原单位与离岗创业人员协商确定。离岗创业期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原单位应当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二十)离岗创业期间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处理。
(二十一)事业单位在岗位总量已满的情况下,对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空出的岗位,确因工作需要,经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同意,可按有关规定用于聘用急需人才。离岗创业人员返回的,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并逐步消化。
(二十二)离岗创业期间或期满愿意回原单位的,应提前30日向原单位提交书面申请。返回原单位时,原单位应按其专业技术职务做好相应的岗位聘用工作,双方协商变更聘用合同。离岗创业期间视为原单位工作年限。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和职业年金的,离岗创业年限可视为连续工龄。
(二十三)离岗创业期满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返回原单位的,原单位可依据相关规定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十四)离岗创业期满后自愿流动到企业的,事业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十五)承担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等工程和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六)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领导人员,辞去领导职务后可申请离岗创业。返回时,原单位应按其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做好岗位聘用工作。国家和本市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离岗创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七)离岗创业人员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流动到企业的,原事业单位有空缺岗位时,愿意返回原单位工作且符合岗位聘用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优先聘用。
(二十八)从事科技管理工作、具有科技成果推广转化能力的管理人员,可参照本意见申请离岗创业。返回时,原单位应按其相应管理岗位等级做好岗位聘用工作。
四、组织实施
(二十九)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充分认识支持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重要意义,要解放思想,大胆创新,结合行业特点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加强政策宣传,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为引导和支持创新创业营造良好环境;加强指导和服务,为人才合理流动创造有利条件,合力激发释放人才创新创业活力,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
(三十)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应发挥在首都创新体系建设中重要作用,不断完善激励政策和保障措施,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切实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加强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程序,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情况发生。如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确保创新创业工作顺利推进。
支持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是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科技协同创新、加快建设全国科技创新中心的重要举措。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要定期将创新创业人员情况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及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要及时研究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市人力社保局报告。
附件:1.北京市高校、科研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申请表
2.北京市高校、科研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情况统计表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