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汽车分时租赁行业管理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汽车分时租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鼓励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交通污染排放,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分时租赁,是以分钟或小时等为计价单位,使用9座及以下小型客车,利用移动互联网、全球定位等信息技术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为用户提供自助式车辆预定、车辆取还、费用结算为主要方式的汽车租赁服务。
分时租赁经营者是指利用网络服务平台,为用户提供汽车分时租赁服务的企业法人。
二、以提高道路资源使用效率为目标,遵循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规范引导分时租赁等租赁汽车发展的原则,为社会公众个性化出行、商务活动、公务活动和旅游休闲等出行提供多样化选择。
三、遵循政府规范、经营者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由分时租赁经营者自主投放符合规范要求的自有车辆并提供租赁服务,政府负责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标准和政策,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引导和鼓励分时租赁经营者使用纯电动车辆,减少道路交通排放。
四、分时租赁经营者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公平竞争。不得利用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低价倾销等各种不正当手段封锁或者垄断分时租赁市场。
五、分时租赁网点应优先布局于交通枢纽、旅游景点、酒店及公交欠发达区域。
六、从事分时租赁业务的车辆必须为营运车辆,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租赁经营者自有车辆。在本市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租赁类,且车辆所有人与租赁经营者名称相符;
(二)按规定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与分时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保险;
(三)安装、使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保持有效运行;
(四)其他有关营运租赁类车辆的管理规定。
七、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定期对租赁市场进行交通影响评估,在此基础上提出分时租赁发展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分时租赁新增指标根据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等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无偿分配。
八、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引导、规范分时租赁健康有序发展,做好分时租赁服务的监督管理。
(一)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本市分时租赁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分时租赁行业规划和政策,完善行业规范管理体系。负责对分时租赁经营者和车辆的备案管理、日常监督管理和抽查监督工作,加快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分时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信用评价制度,定期对分时租赁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并向社会公布。
(二)市公安交通部门要做好分时租赁车辆道路交通通行执法管理。加强租赁汽车机动车检审,保障车辆符合法律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
(三)市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反不正当竞争监管、价格监督检查以及分时租赁经营者登记审查。
(四)市金融办、市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支行等其他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分时租赁行业的金融安全、押金及预付资金管理等方面的监督。
九、分时租赁经营者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经营主体备案和车辆备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与市公安交通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市金融办、市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支行等部门建立联审机制,实现备案的一站式办理。
十、分时租赁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保障运输安全;
(三)依照编制应急预案的有关技术规范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且每年至少组织1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四)依法设立与经营规模相当的安全专项资金;
(五)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组织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和继续教育;
(六)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对车辆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检验,保证正常运转、确保车况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