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
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标准化管理
第五十九条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查程序开展安全性审查,公布适用标准。
第六十条秘书处负责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审查具体工作。
第六十一条相关行业协(学)会、消费者协会、技术机构、食品生产经营者或公民等可以向秘书处提出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标准立项建议,提交标准草案、编制说明(包括产品安全性评估资料)。
第六十二条对符合要求的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立项建议,秘书处提交审评委员会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立项建议,应当书面告知申请者。
第六十三条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审查实施等参照本办法第四章、第五章执行。
第六十四条审查通过的标准,秘书处将审查意见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未通过审查的标准,秘书处应明确理由并告知申请者。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修订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并按照国家、地方有关财经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第六十六条标准文本应在前言中注明起草单位、主要起草人等信息。
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并作为标准主要起草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依据。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