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公积金贷款申请
第九条(申请人)职工本人为公积金贷款申请人,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为共同申请人。
第十条(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人才住房和商品住房(住宅,下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当月之前6个月在本市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申请时属于正常缴存状态。曾经在异地缴存公积金,在本市缴存时间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包括缴存明细),将异地缴存公积金期限合并计算;
(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未发生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公积金贷款;
(三)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状况良好;
(四)申请人已按规定支付购房首付款;
(五)申请人同意提供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担保;
(六)贷款申请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要求,在贷款办理期间遇政策调整的,以公积金中心受理公积金贷款的时间为准,但国家、省、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符合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房产套数按购房人各自所在家庭名下房产套数多的一方家庭名下房产套数计算。
第十一条(商转公贷款申请条件)申请人或者其配偶在本市已办理了用于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的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不含公积金贷款和商业住房贷款的组合,以下简称公积金组合贷款),且该贷款尚未结清,申请商转公贷款的,除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提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的申请,已经取得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银行同意;
(二)申请人或者其配偶是申请商转公贷款住房的权利人;
(三)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申请当月前6个月内,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未出现贷款逾期记录,且不存在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信用记录。
第十二条(不能申请情形)存在以下情形的,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一)除配偶、父母、子女外,职工购买的住房有其他权利人的;
(二)购买单套住房部分产权份额的;
(三)职工与父母、配偶、子女之间买卖住房的;
(四)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未按照《暂行办法》、《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规定》缴存,以弄虚作假等方式汇补缴住房公积金、调整缴存基数、挂靠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第十三条(信用条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存在以下信用记录的,不予公积金贷款:
(一)申请时单笔贷款近24个月内有12次(含)以上逾期达1期记录,或者2次(含)以上逾期达2期记录,或者1次(含)以上连续逾期达3期记录;
(二)申请时单笔信用卡(含准贷记卡)近24个月内有12次(含)以上逾期达1期记录,或者2次(含)以上逾期达2期记录,或者1次(含)以上连续逾期达3期记录;
(三)申请时单笔信用卡(含准贷记卡)近24个月内状态为“呆账”、“冻结”或者“止付”的;
(四)贷款存在“担保人代还”或者“以资抵债”等特殊交易记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