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及执业工作的管理。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本省(区、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负责本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初审及复审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
第四条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区、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章 考核申请
第五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六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5年,掌握独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中医诊疗技术方法,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
(二)由至少2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其指导老师除外)推荐。
第七条 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术渊源,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或者在中医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5年,掌握独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中医诊疗技术方法,并得到患者的认可;
(二)由至少2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
第八条 推荐医师应当为被推荐者户籍所在地或者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的省(区、市)内相关专业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第九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其指导老师应当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指导老师同时带徒原则上不超过4名。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人员,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中医医术专长综述(包括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描述、适应症或者适用范围、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说明等)和能够证明医术专长确有疗效的相关资料;
(四)至少2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推荐材料;
(五)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还应当提供经公证机构公证的跟师学习合同、自公证之日起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5年的证明材料(包括师承人员学习笔记、临床实践记录等)、指导老师出具的跟师学习情况书面评价意见及出师结论;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还应当提供医术渊源的相关证明材料、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5年证明(由所在区域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出具)或者一定数量患者的推荐证明。
第十二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分别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和复审,复审合格后提交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考核条件的人员、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信息应当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