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13日浙商证券(601878)申购指南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6-12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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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商情报网讯 浙商证券从事的主要业务为: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

全资子公司浙商期货从事的主要业务为: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浙商期货全资子公司浙期实业从事的主要业务为:仓单服务、合作套保、第三方风险管理、定价服务和基差交易。浙商期货全资子公司浙商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从事的主要业务为:期货合约交易、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

全资子公司浙商资本从事的主要业务为:实业投资、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财务咨询服务。浙商资本全资子公司东方聚金从事的主要业务为:投资管理、财务咨询。浙商资本、东方聚金参股子公司东方聚金嘉华、聚金嘉为、聚金嘉同从事的主要业务为: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实业投资。

全资子公司浙商资管从事的主要业务为: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参股公司浙商基金从事的主要业务为: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

参股公司浙江股交中心、宁波股交中心从事的主要业务为:为省内企业提供股权、债权和其他权益类产品的转让和融资服务。

数据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整理

主要财政指标

数据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整理

申购“浙商证券”的基本信息及注意事项

1、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691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的股票简称为“浙商证券”,股票代码为“601878”,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申购;网上申购简称为“浙商申购”,网上申购代码为“780878”。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33333.34万股,全部为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23333.34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总量的7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10000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总量的30%。

3、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工作已于2017年5月18日完成。

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市场情况、有效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的发行价格为8.45元/股。

4、根据《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中确定入围报价配售对象的原则,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了本次发行的入围报价配售对象,未包含在此名单中的配售对象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5、任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或者网上发行中一种方式进行新股申购。已参与初步询价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无论是否为“入围报价”,均不得再通过网上发行申购新股。参与网下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再参与网上申购,导致其申购无效的,由网下投资者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同时,管理该配售对象的投资者将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网下投资者黑名单。

6、配售对象在申购及持股等方面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配售对象相关信息(包括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以在证券业协会报备信息为准,因配售对象信息填报与备案信息不一致所致后果由配售对象自负。

7、初步询价中提交入围报价的配售对象未参与本次网下申购或申购不足额,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视其为违约,将在《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中予以披露,并将违约情况报送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8、申购日当日,网上、网下投资者均不需要进行缴款。

网下投资者应根据2017年6月15日(T+2日)公布的获配应缴款情况,于该日16:00前为其获配的配售对象全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网上投资者应根据2017年6月15日(T+2日)公布的中签结果,确保其资金账户在该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

9、本次发行网下和网上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于2017年6月13日(T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和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并在2017年6月14日(T+1日)的《网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10、当本次发行网下实际申购总量未达回拨前网下发行数量时;或当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小于回拨前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且网上认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仍未能足额认购的;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择机重启发行。

11、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一般情况,请详细阅读2017年5月22日登载于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全文、招股说明书摘要等文件。提请投资者特别关注招股说明书中“重大事项提示”和“风险因素”章节,充分了解发行人的各项风险因素,自行判断其经营状况及投资价值,并审慎做出投资决策。发行人受政治、经济、行业及经营管理水平的影响,经营状况可能会发生变化,由此可能导致的投资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2、2017年1月16日,本公司收到金光华发来的《通知函》,要求公司履行与其签署的编号为2015-TG-NJ-023的《投顾服务协议》及《补充协议书》约定的相关条款,归还其5000万元本金及逾期利息。公司已在2017年5月22日刊登的招股说明书中对上述有关情况进行了完整披露。

2017年6月2日,金光华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履行合同,处置被告买入的原告账户的全部股票;(2)判令被告在股票卖出后补足原告资金账户至5000万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自2016年12月27日之后原告资金损失954167元(按银行贷款利率暂计至起诉之日);(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17年6月5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上述案件。

截至本发行公告出具日,本公司与金光华证券纠纷一案尚未开庭审理。本公司对该案判决结果尚不确定,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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