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提升服务能力
(九)完善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出行需要,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居民出行需求以及城市交通状况等因素,制定汽车租赁业发展规划,并纳入综合运输体系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统筹安排租赁网点和停车场地;加强汽车租赁与不同交通运输方式的换乘衔接,推进机场、火车站、汽车站、港口等交通枢纽汽车租赁营业网点以及客流密集区域停车站点建设。
(十)加强日常经营管理。鼓励汽车租赁经营者利用卫星定位装置、地理信息系统等远程监控技术和车联网、“电子围栏”等智能技术,强化对租赁车辆安全的管控力度,降低经营风险;鼓励汽车租赁经营者利用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开展车辆预订、取还车和电子支付等服务,提高租车便捷性。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完善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依法合规采集、存储、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汽车租赁服务所必需的范围。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加强汽车租赁合同管理,明确经营者和承租人权利义务,建立投诉处理机制,接受社会公众投诉,及时答复处理结果。
(十一)推动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发展。鼓励汽车租赁经营者通过兼并重组、合资合作、上市融资等方式,提升规模化水平。支持汽车租赁经营者通过特许经营、连锁经营、战略联盟等形式,扩大网络覆盖范围,优化经营网点布局,为消费者提供“一点租多点还”、“一城租多城还”租赁服务,不断提升服务体验。引导汽车租赁经营者加强品牌建设,创新经营服务内容,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五、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十二)加快推进制度标准建设。进一步完善汽车租赁规章制度,制修订汽车租赁相关标准。规范汽车租赁合同管理,统一汽车租赁合同格式文本。规范租赁车辆道路交通违法处置,推动解决诈骗租赁汽车突出问题,形成统一、开放的汽车租赁市场,为行业健康发展创造条件。
(十三)创新监管方式。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行业基本信息采集分析机制,全面及时准确掌握行业发展动态。加快汽车租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汽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信用评价制度,构建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定期开展服务质量测评和用户满意度调查,并向社会发布测评和调查结果。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和实施方案,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协调沟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出行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