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完善消费政策。推进健身休闲企业与金融机构合作,试点发行健身休闲联名卡,实施特惠商户折扣,探索发放健身消费券。鼓励保险机构开发各种面向大众健身休闲和青少年在校内外参加体育活动的险种。将健身休闲旅游项目纳入旅游年卡使用范围。(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旅游委、湖北银监局、湖北保监局)
(二十四)营造消费氛围。推进公共体育场馆向群众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实施体育技能公益培训计划,引导群众健身消费。通过电视、广播、新媒体等平台普及、传播健身常识,利用各种渠道宣传健身典型案例,提高群众健身意识和体育消费意识。(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九、组织实施
(二十五)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精简健身休闲活动相关审批事项,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努力破除社会资本投资的“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等问题。推进低空空域和水域开放,落实户外运动俱乐部纳入旅行社管理具体措施,完善相关安保服务标准。认真落实各类健身休闲场所水、电、气、热价格按不高于一般工业标准执行和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等政策。(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水利厅、省旅游委、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物价局、民航湖北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十六)完善投入机制。支持社会力量发起成立体育产业投资基金,积极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发展健身休闲产业。省级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支持健身休闲产业发展。支持各地设立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十七)优化规划和土地利用政策。加大对健身休闲产业用地的支持力度,将体育用地足额纳入年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优先予以安排。
对使用未利用地、荒山、荒地、荒滩等土地建设的健身休闲项目,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利用现有健身休闲设施用地、房产增设住宿、餐饮、娱乐等商业服务设施的,经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现有码头增设邮轮、游艇停泊功能的,可保持现有土地权利类型不变。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健身休闲产业,可享受在一定期限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利用现有山川、水面、滩涂、防洪用地等发展健身休闲设施,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可按原地类管理。健身休闲项目用地中,用途单一且符合法定划拨范围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应。
工业用地、科教用地使用中兼容健身休闲用途设施建筑面积不超过15%的,仍按工业、科教用途管理。绿化用地中不超过15%的用地面积可用于健身休闲项目建设,仍按绿化用途管理。对复垦利用垃圾场、废弃矿山等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建设的健身休闲项目,各地可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制定支持政策。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健身休闲项目建设用地。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参与健身休闲项目。(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体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