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培育市场主体
(七)培育健身休闲龙头企业。支持健身休闲企业通过连锁经营、品牌输出、兼并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培育健身休闲龙头企业,支持龙头企业申报国家级体育产业基地,打造一批优秀健身休闲俱乐部、场所和品牌活动。(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发展改革委)
(八)实施健身休闲产业众创工程。鼓励大众积极参与健身休闲产业创新创业,支持退役运动员开办健身休闲企业。鼓励各类中小微健身休闲企业、运动俱乐部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强化特色经营、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满足特定消费人群需要。(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科技厅、省工商局)
(九)大力发展社区体育社会组织。引导体育社会组织积极承接政府公共体育服务职能。对暂时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区体育组织,按照不同规模、业务范围、成员构成和服务对象,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实施管理,加强指导。(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体育局)
四、加强健身休闲设施建设
(十)完善健身休闲基础设施网络。充分利用公园绿地、建筑物屋顶等设施,建设一批便民利民的社区健身休闲设施。支持企业利用老旧、废弃工业厂房等发展健身休闲设施。鼓励各地规划建设健身步道、绿道和自行车道等慢行交通体系,重点在城市周边、山水湖边建设一批山地户外营地、汽车露营地、水上运动基地等健身休闲设施。推进健身休闲设施与住宅、文化、商业、娱乐等综合开发,打造健身休闲服务综合体。(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体育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一)盘活用好现有体育场馆资源。推动有条件的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对外开放。推进公共体育场馆“所有权属于国有,经营权属于公司”改革。鼓励社会力量对现有体育场馆进行改造升级。(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二)严格执行城市居住区健身相关设施配建标准。加快制定城市居住区配套建设健身设施的竣工验收标准,支持房地产开发商在新建居住区中高标准配建运动设施。老城区与已建成居住区无健身场地设施或现有场地设施未达到规划建设指标要求的,要因地制宜配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体育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五、推动健身休闲装备产业转型发展
(十三)打造全产业链。推动健身休闲装备制造企业与医疗健康、互联网、光电子、大数据、虚拟现实、人工智能等企业组建产业联盟,鼓励健身休闲器材装备制造企业向服务业延伸发展,形成全产业链优势。鼓励社会力量定期举办各类体育产业展会。(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
(十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引导非体育装备制造企业生产制造适合健身休闲的装备用品。鼓励企业通过智能运动装备获取、分析、应用健身数据,研发个性化的健身休闲装备。大力支持健身休闲企业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提高关键技术和产品的自主创新能力。(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质监局、省体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