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全文)
来源:交通运输部网站 发布日期:2017-04-27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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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国民航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编制并印发了《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通用机场实施分类分级管理。

《办法》创新了通用机场行业管理制度。至此,我国通用机场建设有了全国性的分类和建设标准,对促进我国通用机场快速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

“是否对公众开放”成为分类关键

《办法》首次明确了通用机场的分类由“是否对公众开放”决定。根据《办法》,未来通用机场将分为A、B 两类。A类通用机场为对公众开放的通用机场,允许公众进入以获取飞行服务或自行开展飞行活动;B类通用机场则为不对公众开放的通用机场,除A类通用机场以外的通用机场全部归纳到B类范围。

同时,根据航空器的座位数目不同、承载乘客的容量大小,《办法》又将A类通用机场分为三级。其中,含有使用乘客座位数在10座以上的航空器开展商业载客飞行活动的为A1级通用机场,使用座位数在5—9座之间的航空器开展商业载客飞行活动的为A2级通用机场,其余均为A3级通用机场。

今后,我国所有通用机场的建设与运行管理都将遵循此《办法》。民航局对全国通用机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通用机场的监督管理。

多年实践促成《办法》落地

国务院曾于2009年印发《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规定“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明确“通用机场是指为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飞行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

在2012年2月出台的《通用航空机场设备设施(GB/T17836—1999)》中,通用航空机场被分为通用航空永久机场和通用航空临时机场。同年7月,民航局发布《通用机场建设规范》,提出通用机场根据其对公众利益的影响程度分为三类。

此外,在一些民航地区管理局文件和军方文件中,也有涉及通用机场的定义和为方便项目审批设定的分类标准,但一直未出台全国性通用机场分类管理规定。

民航局机场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对通用机场提出的实施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在编写《办法》过程中,民航局广泛征求了通航企业和各级各类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各方对制度设计达成了广泛共识,最终促成《办法》落地。

积极创造通航发展环境

通用机场是通用航空发展的基础,截至2016年年底,我国通用机场数量达到310个,通用航空企业共计308家。

2017年以来,民航局进一步加大了通用航空工作力度。根据不同区域特点,陆续启动了“通用航空管理改革”“管理服务平台建设”“通用航空+旅游”等试点项目,鼓励各地区在试点期间突破现有模式,积极创新。同时,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取消“通用航空器引进备案”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0年我国将建成500个以上通用机场,基本实现地级以上城市拥有通用机场或兼顾通用航空服务的运输机场,通用航空器达到5000架以上,通用航空经济规模超过一万亿元。随着简政放权等多项举措的积极推进,未来我国通用航空发展将向着良性、快速方向前进,充分发挥通用航空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关于发布《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民航局:www.caac.gov.cn 字体: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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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8号)要求,我局编制了《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本办法印发前已按相关规定取得使用许可证或已完成行业备案的通用机场,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使用许可证,请各管理局做好相关工作安排,并于年底前完成。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民航局

2017年4月14日

附件:

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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