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年假规定2017:未休年假应获300%工资(政策解读)
来源:北京商报 发布日期:2017-04-25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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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召开新闻发布会,联合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进一步统一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标准和执法尺度。根据《解答》,对劳动者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据悉,《解答》分别对劳动关系确认、劳动者工作岗位及工作地点、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劳动合同解除、未订立书面合同及合同期限法律问题、带薪年休假、工资标准及各种争议计算基数、社会保险等8组问题进行了明确,其中就包括广大职工非常关注的带薪年假未休时薪资待遇的问题。按照《解答》规定,劳动者如果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中法定补偿(200%福利部分)提出诉讼的,仲裁时效为一年。

在“调岗”的问题上,《解答》规定,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岗位的原则是不得随意变更,要保持一贯性、预期性,调岗的合理性应参考以下因素:用人单位经营的必要性、目的的正当性,调整后的岗位为劳动者所能胜任、工资待遇等劳动条件无不利变更。

市人力社保局调解仲裁处处长郑秀兰介绍,去年全市仲裁系统共受理仲裁案件81290件,同比增长14%,成为仲裁案件历史最高年。全年人事争议217件,同比增长33%。全年仲裁系统共审结案件77573件,结案率为95%,其中调解结案占45%,裁决结案占44%,终局裁决案件占裁决案件的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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