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对《关于进一步改进服务加强住房公积金
归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水平,维护好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本着既方便缴存人合法合规提取,又能有效防止违规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违法骗提他人住房公积金的原则,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改进服务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将通知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4月15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反馈:
一、发送电子邮件至:gjzfc@bjgjj.gov.cn。
二、 邮寄纸质意见至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西革新里108号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处,邮政编码:100077(纸质回复以邮戳为准)。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3月28日
关于进一步改进服务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中关村、丰台、方庄、石景山、门头沟、房山、通州、顺义、昌平、大兴、怀柔、平谷、密云、延庆管理部,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北京铁路分中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代办点,及相关缴存单位和缴存人:
为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水平,维护好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本着既方便缴存人合法合规提取,又能有效防止违规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违法骗提他人住房公积金的原则,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提出了优化办事手续,简化提取材料,与相关政府部门加强互联互通,提高审核效率和审核准确性的工作措施。经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按下列规定办理
在北京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因购房、租房、退休、离开本市销户等原因需要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提交相关材料交由单位经办人到管理中心下属具体缴存的十八个管理部及受托银行代办点,经审核合格后,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管理部要加强对经办人的指导和培训,单位经办人不按规定维护缴存人合法权益、不配合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缴存人可以申请管理部督促单位办理,经督促仍不办理的,管理部可以依缴存人申请办理。如本人长期不在北京地区、患病行动不便,可以委托他人持委托人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和授权委托文书办理。
(一)购房提取需按照以下要求提供材料及填写相关表格
1、购买北京行政区域内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申请人所购房屋类型为商品住房现(期)房(含自住型商品住房)、存量住房(俗称二手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1》1份(见附件1),需在表内填写网签合同编号和密码,即:申请人或申请人配偶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上签约系统中备案的购房合同编号和密码。如申请人或申请人配偶无法提供网签合同编号和密码的,应填写房屋所有权证号(不动产权证号),提供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所需填写提交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可以通过管理中心官方网站(http://www.bjgjj.gov.cn)下载,使用A4纸打印,也可到管理部及其受托银行代办点领取。
(2)申请人所购房屋类型为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俗称两限房)的
已购房申请提取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2》1份(见附件2),需在表内填写网签合同编号和密码,如申请人或申请人配偶无法提供网签合同编号和密码的,应填写房屋所有权证号(不动产权证号)、提供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选房确认单原件,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2》1份,表内注明政策性住房项目名称和单价,管理部或受托银行代办点工作人员通过登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核实申请人是否具备住房保障资格,并是否经过审核备案,符合条件的可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3)申请人所购房屋类型为公有住房(俗称房改房)、集资合作建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房改售房或集资合作建房单位(俗称大产权人)给申请人开具的收取售房款的收据原件,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3》1份(见附件3),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的,应在表内注明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号。收据遗失的,由原房改售房单位出具收到购房人支付售房款具体数额的证明。
(4)申请人所购房屋类型为危改、拆迁、征收回迁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拆迁或征收回迁协议原件,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4》1份(见附件4),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应在表内注明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号;按照协议中明确的需要补交的房价款金额提取。协议中未注明的,需要提供购买回迁房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收据原件,确定提取金额。
2、购买北京行政区域外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申请人全款购买北京行政区域外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购房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需提交原件,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5》1份(见附件5)。
3、贷款购买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申请人使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含组合)购买北京行政区域内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6》1份(见附件6)。
(2)申请人贷款购买北京行政区域外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购房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契税完税凭证)、贷款合同原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需提交原件,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7》1份(见附件7)。
经管理部及受托银行代办点审核人员通过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核实无误的,在6个工作日内(征信审核3个工作日,资金支付到账3个工作日)转账至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审核未通过的,管理部及受托银行代办点应在审核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告知本人或单位经办人。
4、申请人同一套住房曾办理过购房提取,提取金额未达到房价款总额,中断后再次办理提取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8》1份(见附件8),经审核通过办理提取。
5、夫妻购房可由任意一方先行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如购房人姓名为提取人配偶的,在首次提取时,根据所购房屋性质对应填写相应表格并提交申请证明材料,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夫妻双方提取限额可在房价款范围内自行确定。
夫妻一方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申请提取时,提供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8》1份,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办理提取。
(二)租房提取需按照以下要求提供材料及填写相关表格
1、申请人在北京行政区域内无房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9》1份(见附件9)。无法提供租住商品住宅合同和租房发票的,自批准提取开始按每月1500元的标准每季度提取一次。申请人能提供租住商品住宅合同、租房发票原件的,自批准提取之日起开始可每季度提取一次,月提取金额既不得超过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也不得超过月租金。租房提取满一年的,需到管理部及受托银行代办点重新申请。
2、申请人在北京行政区域内租住公租房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公租房合同、发票原件,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9》1份,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3、夫妻一方已办理公租房提取或已办理提供租住商品住宅合同和发票提取的,其配偶申请提取时,提供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9》1份。提供租住商品住宅合同和租房发票提取的,夫妻月租房提取金额既不得超过双方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之和也不得超过月租金。
(三)因大修、翻建、自建北京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10》1份(见附件10)。提供房屋所在地的规划国土部门批准大修、翻建、自建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1份,或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1份,拥有房屋产权证的应在表内注明房屋产权证号,按每平米1500元的标准计算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
(四)缴存人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方可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其中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由单位出具证明,方可办理销户提取。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11》1份(见附件11)。办理退休销户提取后原则上不得重新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五)非本市户籍的缴存人离职离京,原则上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由缴存人在新建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见附件12),交由转入地中心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异地转移。
非本市户籍的缴存人离职离京,未在当地建立住房公积金,但已办理社保转外省市手续,或在京住房公积金和社保已中断6个月以上,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申请销户时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13》1份(见附件13),需在表内注明在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申报查询系统的查询登录密码。销户后在京重新申请建立住房公积金的,须将销户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全部退回。
因特殊原因,需继承他人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或户口销户证明原件,提供确认继承人权利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14》1份(见附件14)。
(七)因其他事项,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销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出境定居户口注销人员,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
2、外籍、港澳台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身份证、劳动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报告原件和复印件1份;
4、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提供身份证、人民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以上四项销户提取,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15》1份(见附件15)。
(八)为确保资金支付安全,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各管理部及受托银行代办点应将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转账至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如申请人长期不在中国境内、患病行动不便提取,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退休销户提取,未办理联名卡的,审核人员报请所在管理部批准,可将提取资金转入申请人在管理中心规定银行的储蓄账户。
二、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办理登记开户程序及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一)单位应指定在职职工作为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如经办人未在该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应通过询问、验证、上门核查等方式核实虽不是该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但确实接受单位法人委托,由管理部认定经办人资格。每次办理业务时,经办人均需出示身份证原件,各管理部及受托银行代办点要严格审核缴存单位经办人身份,经核实身份后方可办理业务。
(二)单位首次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的,可通过管理中心网站完成登记,也可到管理部柜台办理登记,登记的具体内容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基本信息。单位缴存公积金可以采用委托银行收款、转账支票等方式支付缴存金额。为方便安全起见,建议采用委托银行收款的方式支付。
为减少缴存人等候时间,建议通过管理中心网站完成登记基础信息填报,单位经办人登录管理中心官网首页“网上业务-单位业务办理”栏目中注册,按网页提示指引录入单位的基本信息。办理单位委托银行收款,按照网页提示指引准确录入付款单位银行账户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和委托银行收款编号,打印《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申请表16》(见附件16)1份,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经办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载有统一信用代码的单位证件原件及打印的表格,到所选管理部柜台完成登记确认手续。
管理部确认完成后,打印《单位登记表》、《开户申请表》、《单位托收信息确认表》一式2份,经办人签字确认,1份交由经办人,1份由管理部留存。
在管理部柜台办理登记的,单位经办人通过中心官网首页“常用下载-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并填写《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申请表17》1份(见附件16),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经办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载有统一信用代码的单位证件原件及填写的表格,到所选管理部柜台完成登记确认手续。
管理部确认完成后,打印《单位登记表》、《开户申请表》一式2份,经办人签字确认,1份交由经办人,1份由管理部留存。需要通过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经办人登录管理中心官网办理。
(三)单位首次汇缴住房公积金,在托收日之前完成银行托收授权手续的,可使用委托银行收款缴款方式办理。未完成银行托收授权手续的,可使用转账支票等其他缴款方式办理。
三、加强审核管理
(一)各管理部及受托银行代办点受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时,应分别安排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和复审,复审通过后,方能录入相关申请信息并办理支付业务。
从事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柜面人员应通过相关的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专职审核岗位的工作人员连续从事审核工作3年以上应轮换岗位。
(二)北京行政区域内购房、租房、大修、翻建、自建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符合提取条件的,管理部及受托银行代办点应将原因告知本人或单位经办人。对于房屋信息无法核实的,需本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到管理部进一步审核。审核未通过的,管理部留滞材料原件,出具留滞证明,申请人签字确认,由管理部现场查看,现场查看不能确定的,上报管理中心进一步调查核实。
北京行政区域外购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核人员发现材料存疑的,应留存购房材料的复印件1份,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由经办人或申请人签字确认,管理部3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准予提取。如本人对管理部回复结果有异议的,需持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到管理部,管理部留滞材料原件,出具留滞证明,申请人签字确认,进一步调查核实。
(三)单位经办人查询缴存人个人信息时,须持经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供缴存人姓名和身份证号。办理补缴业务未突破月缴存额上限且缴存比例符合规定时,无需向管理部提供补缴说明。
(四)个人离职后住房公积金账户只能封存在原单位,不得转入信息清晰集中封存户。已封存在管理部集中封存户的不得转移到其他管理部的集中封存户。缴存单位已在工商局注销的,经管理部批准后,可将职工转入信息清晰集中封存户。
四、各管理部及受托银行代办点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妥善管理个人密钥及签章,应通过修改密钥登陆密码等方式防止个人密钥失密。因个人对密钥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本人承担相应责任。一经发现密钥及签章被他人使用应立即报告管理部负责人及时进行处理。
五、管理中心原则上只受理具有资质的单位代办其他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业务。代办住房公积金业务单位的资质许可是指其营业执照中应有工商部门批准的“人事委托、人事代理”的经营许可,或持有市人力社保局颁发的“劳务派遣许可证、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不具备资质的单位申请代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管理部应详细核查,提出明确意见,报管理中心审批后办理。
六、各管理部及受托银行代办点在办理缴存、提取业务过程中受理的业务票据及留存的相关证明材料,按照业务档案整理装订操作规范等要求进行整理归档,装订保管。原则上各受托银行代办点对自身受理的业务票据和相关证明材料,自行负责整理装订,档案整理装订情况纳入管理中心对银行的考核管理范畴,管理部负责做好对银行代办点档案整理装订的检查指导。不具备档案装订、保管条件的,受托银行代办点应按管理中心要求将分类整理好的业务票据及相关证明材料移交至相应的管理部。管理部对银行移交的业务票据及相关资料,按照不低于受托银行代办点业务的10%进行抽检验收,对归档资料分类、装订、统计汇总及业务办理不合格的,要及时对受托银行代办点提出整改要求,同时抄报管理中心,待整改合格后方能接收。
档案整理装订时,原则上区分不同业务网点、不同档案类型(会计核算类和业务管理类)以周为单位按时序装订,每卷档案按住房公积金汇(补)缴类、提取类、转移类的顺序装订,每卷前应包含简要目录信息,包含提取类业务资料的档案一般用A4纸规格封皮装订(见附件18)。会计核算类档案的每卷厚度不超过2.5cm(约200-250张A4纸厚度),业务管理类档案的每卷厚度不超过3 cm(约250-300张A4纸厚度)。
新系统上线前,各受托银行代办点每月15日前应将上月整理装订成卷的档案移交至相应的管理部,并填写档案交接单(见附件19),交接单附在每月会计核算类档案最后一卷的末尾一同装订,管理部按照本部、各银行网点的顺序统一对各类业务档案进行编号、归档保管。
管理中心档案管理部门每季度统一协调安排档案移交验收工作,根据各管理部及受托银行代办点档案整理装订情况、档案存量情况、库房存放压力情况以及各网点档案移交计划申请情况等,分轻重缓急开展并联移交,并委托档案外包服务公司上门验收。原则上,各管理部保存一年期以上的业务档案应列入移交范围。
各管理部及受托银行代办点应做好档案统计报表(见附件20)相关工作,受托银行代办点应将档案统计报表,在次月15日前上报相应的管理部,各管理部汇总整理本部及银行网点的档案统计报表,应于次月30日前报送管理中心档案管理部门。
七、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发现受托银行代办点的工作人员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移交其上级分行进行处理。受托银行代办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又不组织整改的,或虽整改但仍不合格的,管理部要及时上报管理中心,管理中心通知其上级分行并停止委托其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八、曝光违规单位和个人,违法的依法进行处理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用于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房屋已出售的,不得继续用该套房屋办理提取,原提取人应自出售之日起3个月内到管理部或受托银行代办点办理终止该套房屋的提取手续。管理中心采取定期联网核查的方式,发现房屋已出售的,将自动终止提取。
(二)发现个人提取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审核工作人员应立即终止业务办理,书面通报缴存单位。对违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追缴违规提取金额,按照相关规定记入个人不良信息库和有关征信系统,自违规行为发现之日起3年内不再受理其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也不受理其贷款申请。
(三)发现单位存在协助个人办理违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按照相关规定记入单位、个人不良信息库和有关征信系统,对外公布管理中心不再受理违规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系统中办理单位开户及从事住房公积金业务,对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对违法骗提他人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个人,按照相关规定记入单位、个人不良信息库和有关征信系统,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北京铁路分中心,可参照本通知执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本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