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强化住房公积金资金风险管控,支持职工基本住房消费,充分发挥制度作用,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实际,从2017年3月25起,住房公积金信贷支取业务将进行相应调整。文件中规定,当住房公积金流动资金发生不足时,即个贷率达到85%以上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将适当收紧。
提取方面,异地购房提取时将增加购房人或购房人直系亲属在购房所在地的户口簿;自建房提取需该房屋正在施工且主体部分工程进度达到70%时前来办理申请,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现场勘查。已建成的房屋将不予办理提取;棚户区改造或征迁安置房、城中村改造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所购房屋属于政府征迁安置房,以有效期一年内的付款收据为准,提取金额不得超出支付补差房款的金额;租房提取需要提供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当年个人不动产信息查询情况表、本行政区域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婚姻证明。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担保行为的,5年内只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
贷款方面,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比例不超过购房款的70%、夫妻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比例不超过购房款的60%;购房时限上,购房合同自签订日期由不超过3年压缩到不超过1年;二手房《房屋所有权证》自登记日期不超过2年,调整到不超过1年;异地贷款的,除提供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和缴存证明外,还需提供社保缴费情况证明,缴存社保单位要求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一致。同时暂停直系亲属家庭成员提供代际互助、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未婚子女购买自住住房使用父母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第三次以上(含第三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提高到60%。同时降低还款额占家庭月收入的比例。将借款人每月偿还贷款本息不超过家庭月收入的60%,降低到50%;办理住房公积金“月冲还贷”业务的,需正常还款12期以上(不含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