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规划组织实施
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对所属城镇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加强监督指导。要将《规划》执行情况作为市、县级人民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重点流域有关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要加强与《“十三五”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建设规划》衔接。
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研究制定有利于《规划》执行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发展改革委将继续安排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设施建设。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对各地实施《规划》加强指导。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和监督检查,推动规划各项任务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