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启动初期雨水污染治理
1.建设任务。在全国36个重点城市(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初期雨水处理设施规模831万立方米/日,探索初期雨水污染治理模式。
2.技术要求。从源头控制初期雨水径流污染,通过科学划分排水片区,合理布局雨水管道和调蓄设施,有效收集初期雨水。根据初期雨水的水质,可输送至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集中处理,或就地结合景观、绿地等进行处理并资源化利用。
(六)加强城市黑臭水体综合整治
1.建设任务。“十三五”期间需整治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2000多个,总长度约5800公里,与城市黑臭水体综合整治相关的新增及改造排水管网、新建与提标改造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等设施建设,已纳入前述主要建设任务。
2.技术要求。针对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要重点抓好控源截污。对于污水直排的排污口,建设岸边截流管渠、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截污;对地下水位高的地区,要从入河排水口、截流干管逐段进行检查,整治管道接口、检查井等渗漏,逐步解决管网“清污混流”的问题;对于合流制管网,要逐步进行改造,建设10调蓄、截流等设施,控制溢流污染。加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因地制宜推进内源治理、生态修复和活水保质等措施。
(七)强化监管能力建设
1.建设任务。应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强化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管能力建设,形成国家、省、地市、县四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管体系,增强利用信息化手段的监管、预警与应急能力。到“十三五”期末,基本形成完善的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监测系统,包括国家级排水与污水处理监测站1座、省级监测站38座、地市级监测站288座,县级监测站361座。
2.技术要求。国家级和省级监测站应具备全指标监测能力和主要指标的流动检测能力;地市级监测站应具备污水管网排查与检测能力和对污水处理厂基本控制项目及部分选择控制项目分析能力;县级监测站应具备日常指标检测能力,满足政府监管需要。鼓励地方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等方式满足日常监管需求。建成后,基本实现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数据的动态、实时信息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