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视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
1.建设任务。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处理处置,鼓励资源化利用。现有不达标的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加快完成达标改造。优先解决污泥产生量大、存在二次污染隐患地区的污泥处理处置问题。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可考虑统筹集中处理处置。
“十三五”期间,新增或改造污泥(按含水率80%的湿污泥计)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能力6.01万吨/日。其中,设市城市4.56万吨/日,县城0.92万吨/日,建制镇0.53万吨/日。
2.技术要求。坚持无害化处理处置原则,结合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地制宜选用成熟可靠的污泥处理处置技术。鼓励采用能源化、资源化技术手段,尽可能回收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资源。鼓励将经过稳定化、无害化处理的污泥制成符合相关标准的有机碳土,用于荒地造林、苗木抚育、园林绿化等。污泥处置设施应按照“集散结合、适当集中”原则建设,形成规模效应。
(四)推动再生水利用
1.建设任务。“十三五”期间,新增再生水利用设施规模1505万立方米/日,其中,设市城市1214万立方米/日,县城291万立方米/日。
2.技术要求。按照“集中利用为主、分散利用为辅”的原则,因地制宜确定再生水生产设施及配套管网的规模及布局。结合再生水用途,选择成熟合理的再生水生产工艺。鼓励将污水处理厂尾水经人工湿地等生态处理达标后作为生态和景观用水。再生水用于工业、绿地灌溉、城市杂用水时,宜优先选择用水量大、水质要求不高、技术可行、综合成本低、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的用水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