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1-20 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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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近年来,沿海各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安排,通过采取伏季休渔、资源增殖、渔船渔具管理、减船转产等措施,大力加强海洋渔业资源养护,促进海洋渔业发展与资源保护相协调。但是,渔业资源利用方式粗放的问题仍未得到有效改善,捕捞能力仍然远超渔业资源可承受能力。借鉴国际渔业资源管理的通行做法,将渔船捕捞能力和渔获物捕捞量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提高海洋渔业资源利用和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实现海洋渔业资源的规范有序利用,是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措施。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十三五”期间进一步加强国内海洋渔船船数和功率数控制(以下简称“双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制度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深化改革和依法治渔两轮驱动,坚持渔船投入和渔获产出双向控制,进一步完善海洋渔船“双控”制度和配套管理措施,实行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努力提升海洋渔业管理水平,促进海洋渔业资源科学养护和合理利用,逐步建立起以投入控制为基础、产出控制为闸门的海洋渔业资源管理基本制度,实现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1.海洋渔船“双控”目标

到2020年,全国压减海洋捕捞机动渔船2万艘、功率150万千瓦(基于2015年控制数),沿海各省(区、市,以下简称沿海各省)年度压减数不得低于该省总压减任务的10%,其中:国内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减船8303艘、功率1350829千瓦;国内海洋小型捕捞渔船减船11697艘、功率149171千瓦(全国海洋捕捞渔船压减指标见附件1,2020年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控制指标见附件2);港澳流动渔船(指持有香港、澳门特区船籍,并在广东省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渔船)船数和功率数保持不变,控制在2303艘、功率939661千瓦以内。

通过压减海洋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总量,逐步实现海洋捕捞强度与资源可捕量相适应。

2.海洋捕捞总产量控制目标

到2020年,国内海洋捕捞总产量减少到1000万吨以内,与2015年相比沿海各省减幅均不得低于23.6%,年度减幅原则上不低于5%(海洋捕捞产量分省控制指标见附件3)。

2020年后,将根据海洋渔业资源评估情况和渔业生产实际,进一步确定调控目标,努力实现海洋捕捞总产量与海洋渔业资源承载能力相协调。

二、完善海洋渔船“双控”制度

(一)加强渔船源头管理。坚持并不断完善海洋渔船“双控”制度,重点压减老旧、木质渔船,特别是“双船底拖网、帆张网、三角虎网”等作业类型渔船,除淘汰旧船再建造和更新改造外,禁止新造、进口将在我国管辖水域进行渔业生产的渔船。严格船网工具指标审批,加强渔船建造、检验、登记、捕捞许可证审核发放及购置、报废拆解等环节管理。所有渔船必须纳入全国渔船数据库统一管理,通过全国渔政指挥管理系统统一受理申请、审核审批及制发渔业船舶证书。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渔船修造特别是跨地区修造和渔船用柴油机及制造企业的监督管理,严禁随意更改渔船主尺度和主机功率、随意标注柴油机型号和标定功率,严禁审批制造“双船底拖网、帆张网、三角虎网”作业渔船。探索建立与捕捞渔船数量和养殖面积相匹配的捕捞辅助船总量控制制度以及养殖渔船监管制度,加强辅助船、养殖船、休闲船、远洋船和出口船的监督管理,禁止以上述渔船名义建造国内捕捞渔船。强化渔船属地管理,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渔船登记和捕捞许可证申请应在渔船所有人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进行。严禁异地挂靠和异地注册公司从事国内海洋捕捞生产,严禁在内陆地区登记注册国内海洋渔船。加强渔船交易管理,推进渔船交易服务中心建设,规范交易行为。

(二)创新渔船管理机制。加强渔船分类分级分区管理,实施差别化监管。实行以船长为标准的渔船分类方法,船长小于12米的为小型渔船,大于或等于12米且不满24米的为中型渔船,大于或等于24米的为大型渔船。强化渔船分级管理,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及其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农业部制定并下达;海洋小型渔船及其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依据其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强度以及渔民承受能力等制定,报农业部核准后下达。海洋大中型和小型渔船船网工具控制指标不能通过制造或更新改造等方式相互转换。

进一步完善捕捞作业分区管理制度,大中型渔船不得到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以下简称“禁渔区线”)内侧作业,不得跨海区管理界限(依据现行海区伏季休渔管理分界线)作业和买卖,因传统作业习惯到禁渔区线内侧作业的,由所在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报农业部备案。小型渔船应在禁渔区线内侧作业,不得跨省(区、市)管辖水域作业和买卖,禁渔区线离海岸线不足12海里的,可由相关省(区、市)按自海岸线向外12海里范围内核定为渔船作业区域。

(三)加强渔船渔具规范化管理。加强渔船渔港信息技术装备和管理系统建设,健全国家统一的渔船管理数据库,推广应用北斗导航、船舶自动识别、卫星通讯和射频识别等技术,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应用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实际操作培训,实施渔船渔港动态监控,加强渔船管理和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实现对渔船、渔港和船员的动态管理。建立健全渔船渔机标准体系,推进出台主要作业渔船主尺度、渔机标准,推出统一的标准化船型。强化渔船准许航行与作业区域的衔接管理,严格依港管船,按船籍港实施渔船营运检验,对现有异地挂靠渔船按船籍港进行清理整治,对船舶技术状况达不到作业许可区域要求的,不得降低航行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严厉打击涉渔“三无”船舶,对依法没收的涉渔“三无”船舶,按照“可核查、不可逆”的原则,通过定点拆解、销毁、改作鱼礁等方式,统一集中处置。加大“船证不符”渔船清理整治力度,分类制定整改措施,严格渔船营运检验和执法监管。

制定全国海洋捕捞渔具准用目录,明确各类渔具最小网目尺寸,以及渔船携带渔具的数量、长度和灯光强度等标准,建立渔具渔法准入制度,完善渔具渔法审查认定机制和规范化程序。优化捕捞作业结构,合理调整渔船渔具规模,完善捕捞作业方式限制措施,逐步压减对资源和环境破坏性大的作业类型,引导渔民使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作业方式。继续深入开展违规渔具清理整治,坚决取缔农业部和各省(区、市)公布的禁用渔具以及对资源破坏严重的“绝户网”。加强渔具选择性研究,大力推行选择性标准渔具,减少渔具对幼鱼和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危害和影响。

(四)推进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各地要落实好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和地方财政投入,在中央财政减船补助标准5000元/千瓦基础上,可适当提高标准,在完成目标任务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减船转产力度。加大减船上岸渔民就业培训力度,拓宽创业就业渠道,引导近海捕捞渔民因地制宜发展生态健康水产养殖和水产品流通加工、休闲渔业等渔业二、三产业及其他非渔产业。实施全民参保计划,按规定扶持退捕上岸渔民参加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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