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五”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减排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1-09 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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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交流合作深入开展一是成功申请了全球环境基金(GEF)《工业供热系统和高耗能设备能效促进》项目,将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节能法规标准体系,提升实验室及相关人员和机构的节能服务能力,建设示范工程。二是与美国能源部决定就中国锅炉系统自愿性能效标准开展合作研究,被列为第七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成果之一。

(二)现状和问题。

截至2015年底,全国特种设备总量达1100.13万台,其中锅炉57.92万台、电梯425.96万台、换热压力容器约110万台,高能耗特种设备约占总数量的54%。“十二五”期间行业及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特种设备安全中长期发展战略纲要》等文件,在推动高能耗特种设备的节能减排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节能减排空间较大。

1.节能减排技术水平有待提高。

目前我国特种设备的整体能效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仍有较大提升空间。据抽样调查数据,目前我国燃煤工业锅炉运行平均效率约为70%,比国际先进水平低10%左右,具有约7000万吨标准煤/年的节能潜力;节能电梯约占电梯总量的30%,运行时间超过10年的老旧电梯共有40万台,老旧电梯能耗普遍偏高,安全状况较差,需尽快进行更换;高效换热器仅占换热压力容器总数量10%不到,换热效率低,装置运行能耗偏高,能源浪费严重。同时,装备制造企业规模普遍不大,且受经济下滑影响,科研投入不足,产品缺乏创新,同质化现象严重,国际市场竞争力不足。特种设备尤其是燃煤工业锅炉的仪表配备率普遍偏低,自动化控制水平不高,而由于传统管理体制的影响,企业管理层普遍对节能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司炉人员流动性大,缺少系统的培训,导致工业锅炉整体经济运行水平偏低。

2.监督管理机制需要进一步创新。

2015年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质量监督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赋予质检部门锅炉环保监管的重要职责。为适应这一新要求,质检部门需在安全监察和节能监管相结合的基础上,进一步构建安全、节能、环保三位一体的锅炉监管体系。另外,电梯、换热压力容器的节能监管工作基础极为薄弱,尚未有效开展,需借鉴锅炉节能监管的成功经验加快推进。同时,特种设备节能领域政策支持不够,特别是推广高效锅炉、实施节能改造等方面的支持政策覆盖面不够,需要进一步加强部门联动,将监督管理与政策支持相结合,形成激励约束机制,增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减排的内生动力。

3.法规标准体系有待完善。

目前,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环保相关法规标准体系还不够健全。在安全技术规范层面,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环保的要求尚未有机结合,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监管效能提高;在标准层面,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特种设备节能标准方面工作滞后,协调难度大,亟需成立专门的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加快推进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特别是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赋予了质检部门锅炉环保监督检查的职责,需要在相应的规范标准中增加环保要求。电梯和换热压力容器尚无节能技术规范和相关能效标准,节能评价体系尚属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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