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涉密研究生的权益保障
第十八条 培养单位应事先告知涉密研究生所承担的保密责任和义务,通过多种措施依法维护涉密研究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对涉密研究生因保密原因不能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培养单位应制定专门的成果考核办法,并在评奖评优方面给予政策保障。
第二十条 培养单位要为涉密研究生提供履行保密义务所需的涉密场所、设施设备等基本条件保障。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培养单位对在涉密研究生和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在涉密研究生和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工作中未能依法履行保密管理职责的相关责任人,培养单位和相关部门应当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涉密研究生在学期间未能严格遵守保密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违反保密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培养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军队院校涉密研究生和涉密学位论文管理依据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