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涉密研究生管理
第七条 培养单位确定涉密研究生,应在研究生开展涉密内容研究或涉密学位论文开题前,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导师确认,经培养单位按程序审查批准,签订保密协议。
第八条 涉密研究生的导师是研究生在学期间保密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培养单位应定期对涉密研究生进行保密教育培训,确保每位涉密研究生每年接受不少于4个学时的保密专题教育培训。
第十条 涉密研究生的出入境证件应由培养单位统一保管。培养单位对拟出国(境)的涉密研究生应按有关保密要求履行保密审批手续。涉密研究生经批准出国(境)的,应进行行前保密提醒谈话,签订出国(境)保密承诺书。
涉密研究生应当在返回后一周内,将其出入境证件交由培养单位统一保管,并书面报告出国(境)期间保密规定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涉密研究生在境内参加有境外机构、组织和人员参与的学术交流等活动,应经导师批准,并进行保密提醒谈话。
第十二条 涉密研究生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或公布本人相关科研工作信息,必须经导师同意后报培养单位审查批准方可公开发表或公布。
第十三条 涉密研究生因毕业、涉密工作结束等原因不再接触国家秘密事项的,培养单位应对涉密研究生进行保密教育谈话,告知其承担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义务,严格核查、督促清退所有涉密载体,掌握其就业、去向等相关情况,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上述手续办理完结,涉密研究生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四条 涉密研究生在学期间,如发现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单位各项保密规章制度的行为,导师和有关部门应及时纠正与处理;对不适合继续进行涉密工作的研究生应及时终止其参与涉密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