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安徽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1-05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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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2016年12月26日,省政府印发了《安徽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将《实施方案》有关问题,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的背景和总体要求

盐为百味之首,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国计民生。2016年5月5日,国务院印发了《盐业体制改革方案》,部署了盐业体制改革各项任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稳步有序推进我省盐业体制改革,保证合格食盐供应和质量安全,我省制定和出台了《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明确了各项改革重点任务,从2017年1月1日起,取消食盐准运证,放开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稳定供给为核心,完善食盐专营制度,创新管理方式,严格市场监管,加强科学补碘,完善食盐储备体系,加强应急机制建设,推动盐业企业做优做强,逐步形成适合我省盐业发展的管理体制。

二、加强食盐的安全监管

多年来,我省盐行业的管理实行的是政企合一的管理模式,安徽省盐业总公司与安徽省盐务管理局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合署办公。《实施方案》明确了各级经济和信息化委是盐业主管机构,负责食盐专营工作。推进政企分开,将省盐务局从省盐业公司剥离。创造条件,将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职能移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同时强调,在新的食盐安全监管体制未建立之前,保持现有的专业化监管体制不变,监管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在改革过渡期,省政府有关文件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对本辖区食盐市场监管负责,建立政府牵头、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食盐市场监管工作机制。

三、完善食盐专营制度

国家和我省方案中明确要求,完善和坚持食盐定点生产制度和批发环节专营制度。实行“两个只减不增”,即以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为基数,不再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

对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明确提出不得从事食盐批发。

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和食盐批发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延长至2018年12月31日。

四、取消食盐销售区域限制

取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只能销售给指定批发企业的规定。从2017年1月1日开始,允许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实现产销一体,或者委托有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代理销售。

允许食盐批发企业开展跨区域经营,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省经营,省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可在省内跨区开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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