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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计划书申报与审批
项目计划书审批权限
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限额以上更新改造项目、3000万美元以上的利用外资项目,经市发改委(限额以上的工业更新改造项目经市经委)审核后,报国家发改委 (限额以上的工业更新改造项目报国家经贸委)审批,其中2亿元以上项目,由国务院审批。
1、小型基本建设项目,限额以下更新改造项目
(1)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内资项目、总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利用外资项目、300万美元以上的非生产性利用外资项目由市发改委(工业更新改造项目由市经委)审批。
(2)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内资项目、总投资500万美元以下的生产性利用外资项目、300万美元以下的非生产性利用外资项目,山区(县)、局、总公司审批。
(3)中央在京单位与本市地方单位合建的项目,由市发改委、市建委联合审批。
2、其它几类项目的审批
(1)外省市省级单位驻京办事处,经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设立,具体建设规模由市建委予以确认。
(2)外省市地区级及以下机构的驻京联络处、各大企业的驻京办事机构,经市政府办公厅批准设立,具体建设规模经有关省、市、自治区发改委或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市发改委予以确认。
(3)外省市单位在京独资建设的项目,按上述权限由项目所在地区县发改委或市发改委审批。
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建设项目,不论建设规模、资金来源及建设单位的隶属关系,凡是按国家规定可以由北京市审批的,均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审批。
3、下列项目,不论规模大小均需报国家审批
(1)外商投资的宾馆、饭店项目,需经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旅游局联合初审后,报国家发改委、国家经贸部、国家旅游局审批。
(2)需国家补助投资或使用国家统借外汇的项目,需由市发改委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
(3)国家规定的限制类(乙)外商投资项目。
4、下列项目在市发改委审批之前需征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
(1)汽车检测场或汽车驾校,需征得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同意。
(2)歌舞厅项目,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需征得市文化局同意(500平方米以下,在征得区县文化局同意
后,由区县发改委审批)。
(3)经营黄金饰品的项目,需征得市人民银行同意。
(4)施工企业需征得市建委同意。
(5)勘察设计企业需征得首规委办同意。
(6)房地产物业管理公司需征得市房地局同意。
申报渠道
市属单位申报项目,先按隶属关系报到主管部门,再由主管部门上报市发改委(或市经委)。
区县属单位申报项目,先报到区县发改委,再由区县发改委报市发改委(或市经委)。
合建项目
(1)中央在京单位与地方单位合建项目,先由合建各方签订合建协议,所签协议经各方上级主管部门认可(地方单位需经区、县、局总公司一级的单位认可,中央 单位需经部委的业务司局认可)后,由合建一方或各方的主管部门联合上报市发改委、市建委。
(2)地方单位与地方单位或外省市单位合建项目,先由合建各方签订合建协议,所签协议经各方上级主管部门认可后,由一家或各家的主管部门联合上报市发改委。
外省市地区级及以下单位的驻京联络处项目,由联络处持北京市政府办公厅的批件和当地省一级发改委的批件,到市发改委办理确认手续。
股份制企业或民营企业等无上级主管部门的项目,外省市单位独资在京建设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区、县发改委上报市发改委。
中外合营项目,由合营的中方按上述办法上报。
需要上报国家发改委或国家经贸委审批的项目,一般由主管部门先报到市发改委或市经委初审,初审同意后由市发改委或市经委上报。
房地产项目审批权限
国家发改委和市发改委是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审批机关,除危旧房改造项目可由区县发改委审批外,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区、县、局、总公司一律不具备审批权。具体分工是:
中央在京单位(含军队)所属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审批。
地方房地产开发公司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中外合资或合作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国家发改委审批。
高档房地产项目是指:别墅性质的高档住宅和度假村;建安造价高于一般民用住宅造价(2000元/m2)一倍以上的公寓项目;建筑标准四星级(或相当四星 级)及以上的宾馆、饭店;建安造价超过一般民用非住宅造价(4000元/m2)一倍以上的各类综合用房、写字楼、商业服务楼。
地方房地产开发公司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且总投资在2亿以下的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中外合资或合作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其它房地产开发项目,按下列权限审批:
(1)非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属于新开发区内的项目和危旧房改造小区内非配套的大型公建项目,由市发改
委、市建委审批;属于危旧房改造小区内住宅及相应配套项目,由区、县发改委审批。
(2)中外合资、合作项目,由市发改委审批。
房地产项目申报渠道
1、需国家发改委审批的项目申报渠道
(1)地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项目,如需报国家发改委审批,开发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报送市发改委(建委),经初审后,由市发改委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
(2)中央在京单位(含部队)所属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项目,由开发公司的主管部门直接报国家发改委,国家发改委审批项目之前涉及北京市规划等有关方面问题,由市发改委(建委)按北京市的有关程序协助办理。
2、需市发改委审批项目的申报渠道总的原则是,由具有在京房地产开发资格的企业按隶属关系上报。
(1)市属单位的公司,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上报。
(2)区(县)属公司,由区(县)发改委上报。
(3)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公司若其组成单位中有地方企业,可由地方企业按上述渠道上报;若组成单位中没有地方企业,则由项目所在地区(县)发改委上报。
批准后的主要工作
1、选定建设地址,申请规划设计条件,做规划设计方案。
2、落实筹措资金方案。
3、落实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雨污水排放、电信等市政公用设施配套方案。
4、落实主要原材料、燃料的供应。
5、落实环保、劳保、卫生防疫、节能、消防措施。
6、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名称预登记。
7、进行详细的市场调查分析。
8、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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